屢犯吸毒罪緩刑廢止
【本報消息】一名吸毒者緩刑期間“復吸”仍未“斷癮”,亦不願留院接受治療及社工跟進,終被廢止緩刑,入獄三個月,上訴亦被判敗訴。
二○一二年十一月,初級法院判處一名吸毒者一項吸毒罪及一項持有吸毒工具罪成,入獄三個月,緩刑兩年,並附隨考驗制度。
該名被告並非初犯,曾於二○一○年六及七月觸犯吸毒罪,各判罰金及緩刑,亦被延長過緩刑期,要接受考驗制度。二○一一年,被告自願到戒毒康復協會戒毒,在一年間完成治療。但根據法務局社會重返廳二○一四年五月所作的定期報告顯示,被告二○一四年二月所作的兩次驗尿測試結果並不理想,認為被告須接受以留院方式戒毒治療。被告拒絕,聲稱對留院治療已經失去信心。
不願留院接受治療
原審法院法官經聽取被告祇想留於家中戒毒的意願後,決定廢止其緩刑,須入獄三個月。被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請求維持緩刑。
中級法院認為,被告之前曾經兩次被判觸犯吸毒罪,但並不珍惜之前給予的緩刑,聲稱不願留院接受治療,也不願繼續接受社工跟進,這種態度等同嚴重違反遵守作為緩刑條件的考驗制度的義務。必須根據《刑法典》的規定廢止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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