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意不提利害關係人上訴駁回
【本報消息】兩人為將兩個地段一併發展,不理其中一地段仍有土地歸屬問題,在中級法院的上訴中不指出對立利害關係人,贏得官司,獲撤銷運輸工務司司長中止發出工程准照程序批示。終院指出,刻意不指出對立利害關係人,司法上訴應被駁回。
申請工程准照被拒
二○○四年,兩夫妻在初級法院針對一幫人提起通常訴訟,以時效取得為由,請求法院宣告他們為位於某前地第廿六號的房地產的所有權人。但對方的其中兩人數月後向工務局遞交建築計劃,申請批准在上址第廿六號至第廿八號的兩個地段組成的土地上進行工程,並附上所有權人民事登記證明。為此,兩人相繼遞交了系列計劃,所有計劃均在《都市建築總章程》第四條規定的法定期間內獲得批准。兩人數年間多次向當局申請發出工程准照,均未獲批准。
當局二○一二年批示,命令中止發出工程准照程序,運輸工務司司長亦批示駁回兩人提起的必要訴願,其繼而針對該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司法上訴,獲判勝訴。
初院訴訟仍然待決
運輸工務司司長及該名女士(其丈夫已故)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後者認為,自己在司法上訴中具有對立利害關係人的身份,但兩被上訴人沒指出她的存在,導致起訴後進行的所有訴訟程序無效。
終院指出,該女士提起的通常訴訟案仍在初院處於待決狀態,土地歸屬懸而未決,認為她的確是對立利害關係人,可能因上訴勝訴受到直接損害。從案卷內所載資料可知,兩名被上訴人一直知道上訴人的訴求,且知道土地仍有歸屬問題,被上訴人應該在上訴狀中指出上訴人是對立利害關係人,並指明其身份,該遺漏被視為屬於《行政訴訟法典》規定的明顯不可宥恕的錯誤,因此司法上訴應被初端駁回。且在尚未有已經確定的最終裁判之前,也應該隨時將其駁回。
終院裁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無需審理運輸工務司司長的上訴,駁回司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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