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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罰則對工程延誤具阻嚇力

2015-11-19 05:30
  【本報訊】行政長官崔世安昨日重申,政府對收回宣告批給失效土地的司法訴訟有信心,待政府勝訴後便即公佈規劃用途。他指出,跨部門正研究公共工程引入補償性違約金的問題,現行規定公共工程延期,罰款可達合同價格一半,具一定阻嚇力。
  行政長官昨日出席立法會舉行的政府施政答問大會。議員李靜儀表示,建築業近年發展蓬勃,僱用人數逾五萬,業內分判制度欠有效規管,衍生等問題不少,包括欠薪拖糧無法追討、黑工泛濫、嚴重工傷事故頻生、工程質量參差等等。政府作為業主的公共工程弊漏百出,延期超支、質量差的情況不斷發生,嚴重損害公共利益。多年來當局承諾的完善建築業分判及管理制度,檢討公共工程監管等措施全不見蹤影。政府有何措施促使法案早日出臺,完善建築業分判規管?何時在公共工程合同引入“補償性違約金”條款,以減少公共工程超支、延期等問題的發生。
  崔世安在回應時,勞工局在今年七月已向社協執委會引介了《工程承攬的建築工地或工程地點的人員管理規則》行政法規草案,期間接觸業界,聽取意見,年底收集勞資書面意見後,盡快完善草案,爭取明年初進入程序。立例目的是管理好地盤,釐清關責任,一旦發生勞資糾紛,各方面都獲得保障。且確保地盤健康、衛生安全,亦避免黑工在地盤工作。政府認為可考慮設立建築工程分判商管理制度,分判商逐層上報,讓總承建商充分掌握分判商間的關係,讓有權限機關在處理非法工作或勞資糾紛時,迅速鎖定責任人,有效追蹤分判商責任。
  崔世安表示,政府不斷優化公共工程評標標準,公共工程評標標準加入承建商的廉潔紀錄、職安健狀況紀錄、拖欠薪金及聘用非法勞工的紀錄,對承建商同類施工經驗和質量作評分。諮詢標方面,規定近三年內有不良紀錄的承建商不能加入公共工程諮詢標的系統化制度;在公共工程諮詢標系統化制度上設立公共工程諮詢標的承建商資料庫,對有關工程進行質量評核,以評分作為承建商續期時升級的標準。
  崔世安稱,現時沒有補償性違約金,現行法例,對工期延誤未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承建商進行罰款,罰款額可達判給額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一定的阻嚇力,公共工程引入“補償性違約金”這個建議,政府其實已開展了跨部門深入的研究,在現有法律的基礎上希望能夠引入。
  有關公共工程項目後加工程方面,現行是有三種:第一種,是對承攬工程施行中遇到勞動力、材料和支援設備、成本上漲,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的法律條款,承攬人有權由於材料、設備價格及人工大幅增加,提出對原合同的金額進行價格的修正;第二,施工期間,若出現一些客觀因素引致設計修改,造成工程量的增加或減少,工務部門嚴格把關,確實需要時提出建議;第三,未載入合同而增加的工作,要視乎工作在技術和經濟上和合同不能分離,用家確實是否認為必要,增加工作對完成該合同屬必須,在符合條件規定下才接受修訂有關工作。
  崔世安還提及,有關工程延誤的問題,施工期間如果出現不可抗力的因素,譬如颱風、暴雨、工程量增加等,根據現行法例,是可以接納的。他說,工程難度、司法程序、環保、氣候變化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好多國家的大型建設都發生這些問題。我們雖盡力做好我們的工作,減低延誤的機會,但現實上常發生不可預見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