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寶拍澳支付機構合法落地
【本報消息】金管局發出新聞稿表示,關注到媒體關於內地支付寶在澳門使用的報道,特此補充說明。就支付公司(即支付寶)目前雖非已獲許可在澳門從事支付業務的機構,但該支付公司正與本澳已獲許可從事支付業務的機構展開合作,對線下實體商戶的服務正陸續推出。相關合作已獲該局批准,不違反本澳法規。有關服務推出後,澳門居民或機構在這些商戶使用支付寶支付是合法的。
金管局表示,居民或機構如使用支付寶在內地或其他地方透過開設戶口支付,並不受澳門金融監管法律法規規範。
按照現行第32/93/M號法令核准《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二條及第十七條的規定,從事支付活動、發行及管理支付工具等業務,必須獲得預先許可;按照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核准《匯兌制度》第十二條,與貨物交易及資金活動有關而由外地或向外地作出之轉移,必須透過獲許可在本地區經營的信用機構為之。
外地支付公司可申請在本澳設立機構從事支付活動。另一方面,經該局批准,獲許可在澳門經營的金融機構可透過與外地支付公司的合作安排,將外地的支付服務或產品引入澳門市場,並由該澳門金融機構向其客戶直接提供。在這種情況下,外地支付公司作為澳門金融機構的合作方則無須獲得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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