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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地下匯兌獲利 大陸台商被判6年半

2015-11-25 03:07
【香港中通社11月24日電】台北消息:在大陸做生意的莊姓台商從事人民幣與新台幣地下兌換,3年獲利200多萬元(人民幣,下同)。浙江省遂昌縣法院近日以非法經營罪判處他有期徒刑6年半,並處罰金200萬元。 50歲的莊姓台商於十多年前到廣州做面料生意。在經營過程中,瞭解到很多客戶和台灣商人有生意聯絡,於是萌生做新台幣和人民幣兌換生意,從中賺取差價的念頭。 2011年,莊姓台商讓親友到大陸幾大銀行辦理20餘張銀行卡,又讓親友到台灣永豐銀行辦理數張銀行卡,開始在廣州的寓所內從事網上兌換業務。 據莊某交代,當台灣有客戶需要匯錢到大陸時,他便讓對方把錢打至台灣銀行卡上,然後他按照比當日人民幣兌換新台幣的匯率稍高的匯率,支付人民幣;如果大陸客戶需要匯錢至台灣,他便以比當日人民幣兌換新台幣的匯率稍低的匯率操作,從中賺取差價。 經調查,從2011年7月至2014年6月,莊姓台商所持有利用他人開立的44個個人帳戶中,地下匯兌的轉入和轉出金額共計約19.25億元。莊姓台商實際獲利200餘萬元。 該案由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遂昌法院管轄。法院審理後認為,考慮到莊姓台商歸案後認罪態度良好,已追回違法所得100餘萬元,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