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捕鳥重刑
近日,一則有關“河南大學生抓十六隻鳥被判刑十年”的新聞引發爭議。
據悉,在校大學生閆某,放暑假和朋友王某掏鳥窩抓了十六隻鳥出售,因涉嫌犯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二人分別被判十年半和十年有期徒刑,並罰款。警方調查稱,十六隻鳥都是燕隼,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閆某的父親則表示,自己一直到現在都不知道兒子從鳥窩抓出來的到底是甚麼東西,直到森林警察來抓兒子的時候,才知道這些鳥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相信閆某與王某不會想到,他們賣鳥賺來的千餘元,卻換來二人往後十年的青春要在監獄中度過。在網上,有如潮的聲音為兩子喊冤,認為法院“量刑過重”、“為何不再給年輕人一個機會呢”。
河南檢察卻回應稱十年不算重判。原因是被告人閆某犯罪行為其實也不止一次,此前就試過捕獵、收購、倒賣“一條龍”,故判處外界認為的“重刑”。
因捕捉、販賣野生動物而被判刑並引爭議的事件,近年已多次上演。例如河南耍猴藝人被判刑、常州一男子抓百隻青蛙被起訴、溫州一民工抓三百隻麻雀被刑拘等。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自己面前的是否屬於國家保護動物,也未必知道捕捉、販賣野生動物的嚴重後果。肇事者往往在案件判處重刑後,才引來各界熱議的聲音。有關部門應加強大眾保護動物,特別是國家級保護動物、稀有動物的常識,不要讓人們“無知”犯法被判以重刑後,才驚覺自己犯錯。
千 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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