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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大學生抓16鳥囚十年惹議

2015-12-03 06:30

閆某在自家門掏的雛鳥是燕隼(網上圖片)

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資料圖片)

    豫大學生抓16鳥囚十年惹議

    【本報綜合報道】據中新社、中央社鄭州二日電:本月初,一則題為“河南大學生抓十六隻鳥被判刑十年”新聞引發了不小的爭議,有人質疑量刑太重,有人表示認同“保護珍稀動物人人有責”。

    16鳥係燕隼

    有媒體報道稱,河南鄭州一在校大學生閆某,放暑假和朋友王某掏鳥窩抓了十六隻鳥出售,因涉嫌犯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二人分別被判刑十年半和十年有期徒刑,並處罰款。警方調查稱,十六隻鳥都是燕隼,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有報道表示,閆某把小鳥帶回家養,還出去找蟲子給小鳥吃,之後把小鳥照片上傳網絡和微信朋友圈中,但卻沒想到來了一門“生意”。網上的人跟他取得聯繫,說願意買下這些小鳥。

    此消息一出旋即引發輿論熱議,有網友吐糟質疑稱,“人不如鳥”,指責當地司法系統小題大作。

    家人提申訴

    閆父說知道判決結果的時候,他感覺自己家的天塌下來了。兒子才二十一歲,卻因為掏了十六隻鳥便被判刑十年半,“我真的想不明白,十六隻鳥為甚麼會判這麼重的刑。”

    剛開始的時候,他一直以為兒子只不過是拘留幾天,過幾天便會放出來,他跟兒子的學校說兒子生病了要請一段時間的假,沒想到兒子卻出不來了。

    閆父向法院提出了申訴請求,也替兒子請了律師,希望能啟動再審程序。“探監的時候兒子哭得說不出話來。如果給孩子個教訓,他會成長,但蹲十年半監獄會毀了他,也毀了我們這個家。”

    非首次犯罪

    輝縣市檢察院十二月二日對此回應稱,十年不算重判。負責辦理此案的檢察官稱,被告人閆某是“河南鷹獵興趣交流群”的一員,曾網上非法收購一隻鳳頭鷹轉手出售;被告人在網上兜售時特意標註信息為“阿穆爾隼”;被告人王某家是養鴿子的。

    該檢察官稱,捕獵、收購、倒賣“一條龍”,閆某犯罪行為實施了不止一次,上述種種行為足以證明其主觀明知。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閆某情節是屬於特別嚴重的。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也認為,“被告人閆某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罪,應予數罪並罰。”

    資深律師、河南華浩律師事務所李華陽認為,主要還是公眾的慣性思維在作怪,國家應當加大普法的力度,公民也應當知法懂法、依法辦事。也有動物保護協會建議,應當普及一些打破公眾慣性思維的保護動物常識,告知他們身邊有些動物動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