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中級法院審理1宗交通事故上訴案,合議庭認為,非因事故引致的身體傷害所造成的物質損失,不屬於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的賠償範圍,裁定部分上訴理由成立。
案發於2009年,1名重型電單車駕駛者搭載乘客被對向輕型汽車駕駛者越過實線撞倒,初級法院判處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分別支付兩人交通意外的損害賠償合共逾25萬澳門元。
保障基金向中院提起上訴,中院認為,電單車維修費用,明顯既不是身體傷害直接損失,也不是因身體傷害而引起的物質損失,不包括在基金法定賠償範圍,判處事故中的輕型汽車駕駛者獨自支付相關電單車的維修費用。(葉永貞 黃偉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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