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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2015-12-14 06:30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今年九月,聯合國在紐約總部舉行全球婦女峰會。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峰會上發表講話,讚揚婦女是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創造者,是推動社會發展和進步的重要力量。重申追求男女平等是偉大的事業。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是一項有關婦女權利的國際公約,其核心內容在於促進男女權利平等、消除對婦女歧視。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公約》,並開放給所有各國簽字、簽署、批准和加入。一九八一年九月三日,在第二十個國家批准這項公約之後,《公約》開始生效。目前,全球已有超過一百八十個國家成為締約國,其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回歸前,《公約》已在澳門適用,回歸後,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公約》繼續在澳門特區適用。

    《公約》規定的權利

    《公約》全文由序言和六部分組成,共三十條,內容主要規範男女平等,女性在教育、家庭、工作、經濟等各方面均享有與男性同等的地位,確保女性在政治、公眾事務方面的權利等。

    女性地位不斷提升,但歧視婦女的現象仍有存在。按照《公約》第一條規定,對婦女的歧視是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該等歧視阻礙婦女與男子平等參加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生活,妨礙社會和家庭的繁榮發展,使婦女更難充分發揮為國家和人類服務的潛力。為此,《公約》積極肯定了平等的原則,並在第三條中明確要求締約各國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證婦女得到充分的發展和進步,其目的是為確保她們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

    至於具體實現平等的步驟,則在《公約》第二部分至第四部分作出規定,內容主要涉及婦女參加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生活等方面。《公約》第二部分規定,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本國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對婦女的歧視,特別應保證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條件下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擔任公職權、執行公務權、在國際上代表自己的國家、不論婚姻狀況如何,婦女均可保有國籍等的權利。

    《公約》第三部分規定,婦女在教育、就業及經濟和社會活動上有不受歧視的權利,例如婦女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婦女享有與男性相同就業機會的權利等。《公約》第四部分規定,婦女在婚姻和家庭關係上享有選擇配偶、生育、個人權利及對財產的支配上男女具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

    《公約》是一項原則性的規定,要實現消除對婦女的歧視,還須依靠各締約國自行立法及制定措施。《公約》第五部分規定,締約各國應就本國實行《公約》所採取的措施及所取得的進展,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報告供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審議,意即《公約》的執行由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負責監督。締約國應在《公約》對本國生效後一年內及在以後至少每四年一次,或應委員會的請求下,就本國履行《公約》所採取的措施及進展情況提交報告;委員會也有權在審議報告後提出建議。

    作為締約國之一的中國亦已於二○一二年,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執行《公約》第七、八次合併報告。該報告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為中國二○○六年至二○一○年執行《公約》情況;第二部分為香港特區執行《公約》情況;第三部分為澳門特區執行《公約》情況。

    澳門體現消除對婦女歧視的法律

    在澳門,不同範疇的法律都有體現維護女性權益的規定,而這些規定的依據主要來自《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基本法》作為澳門特區的根本大法,明確保障男女平等及婦女權益。《基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所以,不論男女均可享有法定權利及承擔法定義務,例如《基本法》賦予的工作、言論、婚姻等自由。同時,《基本法》第三十八條亦明確表明婦女的合法權益受澳門特區的保障。

    在工作和就業方面,《勞動關係法》第六條規定,所有澳門居民均不受歧視地享有同等就業機會,例如在招聘過程中,不能以性別作為考慮因素;薪酬、待遇方面亦不得因性別不同而有所差別。除平等原則外,法律亦因應女性的特殊情況,為女性提供特別的保護,例如:法律規定,懷孕婦女在懷孕期至分娩後的三個月,不得被無理解僱,且在上述期內僱主不得安排她們擔任對其身體不適宜的工作,以及女性僱員可以享有五十六日產假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基本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勞動關係法》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水坑尾街一六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