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寶蓮就譚李案四人二審判無罪提聲請
中院駁回判決無效爭辯
【本報消息】民署四人涉嫌瀆職案二審維持無罪判決,案件輔助人歐寶蓮律師不服,再向中級法院提出判決無效爭辯,日前被駁回。
歐寶蓮在聲請中力指上訴判決沒有審理她所提出的虛假文件證據,駐中級法院的助理檢察長發表意見,指聲請理由不成立,四名被告均認為輔助人的聲請無理。
中級法院合議庭在裁判書中指出,法院須做的是對訴訟當事人提出的問題作決定,並無責任審議當事人賴以支持其請求的所有理據或理由。上訴庭是經審議所有眾多證據材料和附隨文件的內容才判決,並非祇透過文件證據。輔助人有關虛假文件證據的論調祇屬其主觀看法,上訴庭因而不可在判決書內就她所謂的種種虛假文件作出任何宣告。中院並認為,輔助人顯然是借用判決無效宣告聲請機制,表達不滿判決結果。
歐寶蓮則透過社交網表示,中院判決書中再次沒列出其提出的上訴內容,認為令公眾無法分析,對其不公平。她亦已去函檢察院要求再調查瀆職案,檢察長批示回覆待案件判決轉為確定才開展調查。
案情指,從二○一○年二月九日起,歐寶蓮針對民署管委會前主席譚偉文作出關於墓地批給行政行為,向檢察院作出投訴及刑事檢舉。檢察院於二○一○年三月十五日至七月廿七日,先後四次向民署發出公函,要求索取有關墓地批給的文件、檔案等資料,包括澳門臨時市政廳於二○○一年向對社會有特殊貢獻的十名人士批出墓地所涉及的行政程序資料正本。譚偉文及李偉農等四人均及時作出批示,按民署的一貫做法,交由法律及公證辦公室統籌及統一向檢察院作回覆及發放文件。檢察院認為四人故意拖延提交文件予檢察院,以便使他人受損或得益,指控四人共同觸犯一項瀆職罪。
案件經初院及中院審結,四名被吿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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