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一居小業主冀特事特辦保障權益
土地法應否修改意見不一
【本報消息】海一居地段廿五年的臨時批租期已結束,多位聲稱購買了海一居樓花的小業主昨在澳門論壇上發言,批評政府沒有兌現承諾保障小業主權益,議會立法質素低,未有以民為本,《土地法》修法或釋法與否,並非小業主能左右,希望政府體諒,特事特辦處理海一居問題。至於應否修法,嘉賓意見不一。
修法收地各有支持
澳門論壇昨日上午十一時假黑沙環公園舉行,議員李靜儀,房地產聯合商會副會長關偉霖,律師麥興業、趙崇明出席,討論應否修改《土地法》問題。
有海一居小業主發言稱,修法與否並非小業主能左右,但希望議員在訂立法律時應以民為本,保障居民權益。有小業主稱,用畢生積蓄及退休金購買海一居樓花,用作自住,並非炒樓,希望居民諒解,早前行政長官承諾保障小業主,但至今未兌現承諾,冀特事特辦。亦有小業主質疑議會當初立《土地法》時為何未有考慮到海一居及同一發展商位於黑沙環中街T地段的項目。另外,有居民認為目前不應修改《土地法》,支持政府依法收回閒置地。
修法釋法應尋共識
李靜儀稱,海一居事件涉及千計家庭,大部分以畢生積蓄購買樓花,任何解決方案都值得社會多探討,但暫時未見有強烈共識要求修法。無論是修法或釋法,前提都要有社會重大共識,不是簡單針對某一事件,社會反而擔心的是修法後放鬆《土地法》,將“放生”背後更多的閒置地。她又認為,雖然新《土地法》較舊法增加過期不發展的罰金,但不少當年批出的土地溢價金較低,故罰金基數仍低,日後可在不修法情況下,以合同條款訂定較高的罰則,以起阻嚇、懲罰性作用。
關偉霖不同意修法將“放生”閒置地的說法,若要修法,首要解決利用期問題,建議給予當局裁量權,按“新地新法,舊地舊法”處理。
解釋法律無異修法
趙崇明認為“人無完人,法無完法”,法律生效短,不代表就沒有問題,應有機制檢討法律是否有修改需要。既然利用期可延長,廿五年批租期的“大限”亦應可以延長。
至於有意見提出制訂解釋性法律,麥興業稱,制訂解釋性法律,即需具備約束力,其實與修法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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