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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新組織法

2016-01-04 06:30

    法務局新組織法

    為理順公共行政架構職能,第二六/二○一五號行政法規規定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其中,將法務局和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合併。而藉着重組之機,亦將少年感化及社會重返職能,按政策關聯性分別納入懲教管理局(原稱澳門監獄)及社會工作局。上述行政法規已於元旦日起生效。

    法務局的性質及職責

    根據第二六/二○一五號行政法規,法務局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負責總體法務政策與集中統籌立法方面的研究及技術輔助工作,執行法律草擬、法律翻譯、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法律推廣等方面的政策,並負責登記及公證機關、私人公證員的統籌及輔助工作,以及支援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的運作。

    法務局的職責包括:1、協助制定法務政策,並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制的完善進行研究及提出建議;2、執行集中統籌立法工作,協助制定立法計劃,並監督其執行;3、草擬及協助草擬屬行政長官及政府權限的法律提案、規範性文件及其他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文件的草案;4、統籌法律翻譯事務,研究並建議採取措施,使上項所指草案的法律技術詞彙統一;5、就國際、區際法律事務及國際、區際司法協助提供法律技術輔助;6、促進及進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宣傳及推廣工作;7、與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及其他實體進行與本身職責相關的合作;8、統籌登記及公證事務,監察登記及公證機關、私人公證員的工作並作出技術指導,以及制定相關規章;9、負責登記及公證機關的行政及財政管理;10、監察自願仲裁機構的設立及存續的合法性;11、依法向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司法援助委員會、法務公庫、公證暨登記委員會、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及其他機關提供技術、後勤及行政輔助;12、管理法律人員資料庫;13、履行法律賦予的其他職責;14、根據上級指示,執行屬其職責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組織架構

    法務局的機關為:局長,由三名副局長輔助;登記暨公證委員會。

    為履行職責,法務局設下列附屬單位:1、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下設法制研究處和立法統籌處);2、法律草擬廳(下設法律草擬一處和法律草擬二處);3、法律翻譯廳;4、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下設條約處和國際及國際關係事務處);5、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下設法律推廣處和公共關係處);6、登記及公證事務廳;7、技術輔助廳;8、行政及財政管理廳(下設人力資源處和財政及財產處);9、資訊技術處。此外,在法務局範圍內,設具法律人格並享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的法務公庫。

    更新提述

    第六/二○一五號行政法規亦規定,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法務局”的提述。

    此外,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法務局的“查核暨申訴廳”、“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及“財政暨財產處”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分別視為對“登記及公證事務廳”、“行政及財政管理廳”及“財政及財產處”的提述。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二六/二○一五號行政法規《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水坑尾街一六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