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申報期延至三月底
昨日出版的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多份法例,現簡介有關內容。
第四/二○一六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將M/五式收益申報書的遞交期限延長至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該批示詳細規定,將《職業稅規章》第十條第一款所指收益從多於一位僱主處獲取的第一組納稅人及不具備適當編制會計的第二組納稅人二○一五年收益的M/五式申報書的遞交期限延長至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四/二○一六號行政命令,將若干權力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亞美尼亞共和國政府簽署互免簽證協定。
第一/二○一六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旅遊局人員在執行第三/二○一○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所規定的監察職務時使用的工作證式樣。
第二/二○一六號行政長官批示,豁免漁船支付船舶裝卸貨物服務年度准照的發出及續期手續費。該批示詳細規定,於二○一六年二月十三日至二○一七年二月十二日期間,豁免漁船支付《海事及水務局收費總表》第一百一十五條所指的船舶裝卸貨物服務年度准照的發出及續期手續費,並規定自二○一六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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