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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場去年處理200濫泊車

2016-01-25 05:28
  【本報訊】根據資料統計,2015年交通事務局轄下的39個公共停車場發現近200部濫泊車輛,局方已按照《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開展處理程序,將這些輛移走,恢復車位予公眾使用。局方再次提醒駕駛者公共停車場的准許泊車期限為連續八日,逾期停泊可被科處罰款,甚或作棄置車輛轉交財政部門拍賣。
  為使公共停車場得以合理使用,交通事務局和各停車場管理公司日常會派員巡查泊車位的使用情況,尤其自路氹填海區的存車場投入運作後,為加強打擊和加快處理濫泊車輛提供條件。2015年在局方管轄的39個公共停車場中,共發現198部濫泊車輛,當中電單車佔15部,餘下則為輕型汽車。局方隨即按照《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開展處理程序,其中59部車輛的車主已繳交相應款項及把車輛駛離,另有139部車輛已經局方或管理公司拖至存車場。
  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除月票或事先已向營運實體提出書面申請外,車輛在公共停車場停泊期限超過八天視為濫泊,可按照規章處罰,同時停車場管理公司會通知警方鎖車,鎖車三小時後,可將有關車輛拖走並存放於存車場內。隨後,交通事務局會向車主發出領回車輛通知書或登報通知,如車輛在作出通知後90日內未被認領,局方將視其為棄置車輛,轉交予財政部門作拍賣。過程中有關泊車、移走及存放費用局方會向車主追討。
  交通事務局強調,公共停車場是公共資源,將繼續加強巡查打擊不合理的濫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