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
  • 澳廣視新聞
  • 政府消息
  • 濠江日報
  • 澳門日報
  • 力報
  • 新華澳報
  • 正報
  • 華僑報
  • 現代澳門日報
  • 論盡澳門
  • 澳門平台
  • MediaOutReach
  • 美通社
  • EQSGroup
分類
  • 本澳新聞
  • 要聞
  • 兩岸觀察
  • 華澳人語
新聞
  • 選舉涉違規宣傳五宗 卅二人重簽代表法人
  • 南海伏季休漁結束 百多漁船出海作業
  • 菲婦感染登革熱危殆 今年第六宗輸入病例
  • 房屋局加緊為經屋做契 向青怡購者發出許可書
  • 檢院對9被告裁判的聲明
  • 特首晤南部戰區政委魏亮
  • 經局講解青創援助申請條件
  • 陸澳全力追查電騙 司警絕非坐以待斃
  • 新批發市場快將運作
  • 非漢瘧疾今年首傳入
  • 負責任博彩認識度調查將開始
  • 港男涉爆竊女友疑作假證詞
  • 問題利賓納回收擴大
  • 史文工作委員會開會
  • 世旅經論壇興義舉行推介晚宴
  • 井岡山幹部教育學院 澳同學會成立弘揚愛國
  • 宋碧琪重申繼續為民喉舌
  • e行卡•澳門通首發
  • 施家倫建議炒庸官還富於民
  • 陳明金盼來屆立會積極 完善公共利益民生法案

妻頻發短訊辱罵夫情侶誹謗罪成

2016-01-30 05:41
  【本報訊】被告B是被害人C的妻子,兩人於2012年開始辦理離婚手續,另一名被害人A是被害人C的情侶。被告與兩名被害人因感情問題而結怨。2013年1月至4月期間,被告利用多個不同的電話號碼,每天不分晝夜,多次發短訊予C的手提電話,有時一天會達到十次以上,目的為擾亂其私人生活。短訊內容為對C及A的生命及人生安全作威脅的言語,令A產生恐懼及不安。此外,被告發短訊至C之手提電話,稱C為“鴨”、“狗”,稱呼A為“雞”(即妓女),其行為令A感到人格受到侮辱。
  初級法院經審理後,判處被告B針對被害人A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1項《刑法典》第147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之「恐嚇罪」,處以100日罰金,日罰金為澳門幣100元,倘不支付罰金或不以勞動代替,須服66日徒刑;以及1項同一法典第175條及第176條所規定及處罰之「侮辱罪」,處以45日罰金,日罰金為澳門幣100元,倘不支付罰金或不以勞動代替,須服30日徒刑。二罪並罰,共處120日罰金之單一刑罰,日罰金為澳門幣100元;倘不支付罰金或不以勞動代替,須服80日徒刑。
  A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其提出了三點上訴理由:一、原審法院在適用《刑法典》第64條選擇刑罰時候沒有選擇徒刑屬不當;二、原審法院除了應該選擇徒刑外,並適用緩刑時,對被告施加不接觸上訴人和不走近上訴人公司的禁令;三、原審法院所判定的精神損失賠償並沒有反應上訴人的平靜生活、名譽等的價值。
  中院經審理後指出,有關被告的行為被原審法院判處觸犯侮辱罪的問題,中院認為基於被告所作出的侮辱行為是向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作出的事實,故其行為應構成《刑法典》第174條規定及處罰的誹謗罪。因此,在遵守了辯論原則後,中院將依職權作出改判。
  有關第一個上訴理由,中院指出,被告之行為雖然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人格尊嚴、聲譽,但至少因上訴人與被告尚未離婚的丈夫存在情侶關係有關,犯罪的危害性和罪過的嚴重性並沒有達到應選擇剝奪自由的刑罰的程度,因此,原審法院的選擇沒有可以質疑的地方。
  關於適用緩刑以及附加措施的請求,中院認為,在上述的決定前提下,緩刑已經沒有適用的基礎。同樣,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找不到可以對被告適用附加刑以及保安處分的前提。
  更主要的是被告作出的恐嚇罪的行為和侮辱行為均是直接向其丈夫所發出的,沒有跡象顯示存在正在發生的危險和適用特別保全措施的需要,故上訴人的請求不能予以支持。
  至於民事賠償方面,對於恐嚇罪,原審法院確定了15,000澳門元的精神損害賠償,對於侮辱罪,確定了5,000澳門元的賠償。雖然中院對侮辱罪改判誹謗罪,而法律對該罪所規定的懲罰比侮辱罪更嚴重,這並不影響確定原審法院所判的金額。再者,有關本案因犯罪而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或非物質損害賠償金額的訂定,由法官依公平公正原則,並根據每一個案中已證事實及具體情況作出考慮,而不可能存在一計算精神損害賠償的公式。中院認為原審法院所確定的金額沒有明顯的不適當和不合適,對於上訴法院來說,沒有介入的空間。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且中院依職權改判被告觸犯《刑法典》第174條所規定和處罰的誹謗罪,但維持原審法院的量刑。
  參閱中級法院第146/2015號案之合議庭裁判(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