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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要求須退回利息補貼

2016-02-02 05:17
  【本報訊】有商會會員獲經濟局企業融資貸款利息補貼購置 4個商業單位,將其中 2個單位無償借予商會使用,另 1個單位在購買後仍維持原租約,3個單位因非申請時規定作建築及公共工程公司辦公用,被中級法院判處退回 14萬元利息補貼。
  中級法院指出,商會會員無義務向商會提供辦公地方,即使是基於傳統社團文化習慣,單位亦須用於符合利息補貼的用途及業務範圍,這名會員不可推卸的責任,甚至不排除有欺騙當局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