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入境
據資料顯示,本澳去年首三季遣返的非法入境者逾一千八百人,較去年同期增加六成多。
非法入境
根據第六/二○○四號法律《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第二條的規定,非法入境,是指在澳門特區未獲逗留或居留許可,而在下列任一情況進入澳門特區:(一)不經出入境事務站(例如關閘)入境;(二)以虛假身份或持偽造的身份證明文件或旅行證件入境;(三)在被禁止入境期間內入境。
驅逐出境
非法入境者一旦被發現,會先由治安警察局或其他執法人員拘留(拘留期間一般至驅逐出境為止,但不得超過六十日),再交由治安警察局進行驅逐程序,而命令驅逐出境的權限屬於行政長官。如果被驅逐出境者在澳門特區犯有刑事罪行或須接受法律所定的其他處罰時,則驅逐出境的措施並不影響其應負的法律責任,例如一非法入境者,在本澳觸犯偷竊或搶劫罪,經法院定罪,便須在澳門服刑,待服刑完畢後才會將該名非法入境者驅逐出境。
命令驅逐出境後,驅逐令須載明採取該措施的理由、被驅逐出境者所前往的目的地及其被禁止進入澳門特區的期間,並由治安警察局負責執行。
禁止再入境
針對被驅逐出境者,在驅逐令內會載明被禁止進入本澳的期間(有關期間會視乎引致禁止入境行為的嚴重性、危險性或可譴責性等情節而定),所以有關人等被驅逐出境後,會被禁止在指定期間內再進入澳門。如果違反有關規定,可構成“非法再入境罪”,最高可判一年徒刑。
協助他人非法入境
非法入境者得以非法進入澳門特區,通常是在其他人(例如俗稱“蛇頭”)的協助下進行。所以要堵截非法入境的狀況,有必要對協助非法入境的人處罰。根據法律規定,故意運載或安排運載(例如以車或船接載)、提供物質支援(例如提供車輛)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協助他人非法進入澳門特區,最高可判八年徒刑。
非法入境引申的違法行為
根據《聘用外地僱員法》的規定,非本澳居民如果在本澳工作,必須具有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及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否則會被視為“黑工”。所以非法入境者如果在本澳工作便屬違法,違者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並會被依法驅逐出境。至於聘用非法入境者工作的僱主,不論聘用合同的性質及形式,亦不論報酬或回報方式,均會構成《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第十六條所指的“僱用罪”,最高可判兩年徒刑。如有再犯,刑罰會加重,最高可判八年徒刑。
為加強打擊及遏止在建築行業中違法聘用“黑工”的情況,法律規定,凡在建築工地上發現實際從事建築工作的人,會推定他與相關僱主存在勞務關係,該僱主亦會觸犯上述“僱用罪”。
據過往的資料顯示,在警方查獲的“黑工”中,不少“黑工”同時被發現持有偽證。根據《刑法典》的規定,任何人(包括非本澳居民)使用或存有偽造身份證、護照、旅行證件及簽證等,可構成“偽造具特別價值之文件罪”,最高可判五年徒刑。根據《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的規定,在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期間犯罪,且被法院裁定有罪,須在本澳服刑,服刑期滿後,亦會被再度驅逐出境。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六/二○○四號法律《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二十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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