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台北2月26日電】前台灣「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貪污案,台灣高等法院26日二審判其13年半有期徒刑。
據中央社、《聯合報》等台媒報道,台灣高等法院當日撤銷原審林益世被控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並依違背職務收賄等罪,改判其13年6個月有期徒刑,仍可上訴。
林益世被控在擔任「立委」、「行政院」秘書長期間收賄新台幣6300萬元及索賄8300萬元未果,觸犯2個貪污罪及財產來源不明、洗錢等4罪。一審法院認定不構成貪污及洗錢,依公務員利用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判決7年4個月有期徒刑。
全案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認為,林益世位高權重,卻在短時間內獲取數十倍「立委」年薪的巨額賄賂,因而改判其13年半有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表示,對於判決是否妥適,檢方將等收到判決書後再研究。
原審判林益世之母沈若蘭違背職務收賄及洗錢罪無罪,但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定沈若蘭燒美元等行為確觸犯隱匿刑事證據罪,判其5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其餘被告維持無罪。
林益世得知感到失望遺憾;其律師說,收到判決書研究後,再決定是否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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