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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裁定 警方可劃定集會區

2016-03-12 05:18
  【本報訊】終審法院裁定,警方有權基於公共安全、維持公共秩序和安寧,在發起人要求的地點範圍內劃定集會或示威的區域。
  澳門家庭團聚聯合會知會警方於本月 13日至 20日在議事亭前地集會,他們不滿警方將集會區域劃定在 38平方米的區域內。
   家庭團聚聯合會又不滿警方預視集會現場人流和聚集人數對公眾人身或財產構成風險時,可即時縮減集會區域或調整集會地點。終審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按照集會示威權法律,若集會嚴重且實際妨礙公共安全或自由行使人權,當局有權中止集會,但不可以認為當局不能預視對人身構成風險時不可中斷,因當中可能涉及公共安全的考慮,終審法院裁定家庭團聚聯合會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