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凍結資產執行制度法案一般性通過

2016-03-22 05:36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凍結資產執行制度法案,列席會議的行政法務司長陳海帆稱,政府必須立法通過打擊清洗黑錢和恐怖主義凍結資產的措施,以便有效履行國際義務。
  陳海帆引介《凍結資產執行制度》法案時表示,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聯合國安理會)就打擊恐怖主義及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方面先後通過多項決議,呼籲各國確保本國法律體系具備足夠條件執行由決議所產生的義務,為此,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將多項有關打擊恐怖主義及打擊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方面的聯合國安理會決議適用於澳門特區,已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報》)。 此外,亞太區打擊清洗黑錢組織(APG)及國際金融中心監管組織(GIFCS)於2007年,針對澳門特區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方面的有關情況,製作了一份《共同評估報告》,當中指出澳門特區欠缺法律制度,以執行聯合國安理會在打擊恐怖主義方面所訂定的凍結資產措施。2016年,即今年,APG將針對澳門特區在這方面的的制度建設,進行新一輪評估。 為履行國際義務及應對上述的評估,澳門特區政府有必要通過立法,盡快填補法律上的不足,制定凍結資產的具體執行制度,以便有效執行聯合國安理會所頒布的凍結資產措施。
  《凍結資產執行制度》法案針對不同情況,訂立了兩種凍結資產機制,一是針對聯合國安理會或任一制裁委員會已指認的人或實體的凍結機制(旨在執行“凍結的特定規範性指令”);二是由澳門特區按照聯合國安理會第1373(2001)號決議所訂的標準,而進行指認及凍結的機制(旨在執行載於該決議的“凍結的一般規範性指令”)。法案的主要內容主要有以下7點︰ 第一,公佈,法案建議,若干行為(例如有權限的國際機關按凍結的特定規範性指令,或行政長官按凍結的一般規範性指令作出的指認行為、從名單中除名的行為、以及廢止指認的行為), 須於《公報》第二組公佈。 第二,凍結,法案建議,在公佈對人或實體的指認行為後,須立即對被指認者擁有或直接、間接控制的資產,以及由該等資產衍生或產生的資產進行凍結。在凍結決定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凍結措施的適用範圍延伸至雖然沒有被指認,但與被指認者有具體關聯的人或實體。 第三,禁止提供資產及金融服務,為阻止凍結措施所針對的對象,透過任何途徑實施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所禁止的活動,法案同時建議,禁止向被指認的人或實體、以其名義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人或實體,以及由其擁有或操控的法人或實體,直接或間接提供資產,或提供金融服務。
  第四,對第三人的保障,對於被凍結的資產是共有物的情況,法案建議,對共有人之中非被針對的對象的權利給予保障。其次,為避免錯誤識別凍結資產措施所針對的人或實體,法案規定了快速糾正錯誤的“審查身份”程式。繼而,為保障所有善意履行法案所定義務的人或實體,法案規範,不論是凍結資產、拒絕提供資產或拒絕提供金融服務,只要實施有關行為的自然人或法人是出於善意,認為該等行為符合法案的規定,便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第五,提供資料,為促進凍結資產制度的成效,法案訂定,特定實體有向凍結制度協調委員會提供資料的義務,例如特定實體須在發現相關情況起計,兩個工作日內,向委員會通報,在合理推定下,顯示某個人或實體正以被指認者的名義,或按其指示進行的任何交易。
   第六,指認行為的前提,針對由澳門特區按照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所訂標準而進行指認及凍結的情況,法案規定,如有“充分理由”相信自然人、法人或實體實施、企圖實施、協助或參與第3/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所指的任何恐怖主義行為,行政長官可對有關自然人、法人或實體作出指認。
  第七,提出辯護的機制,鑑於法案將凍結及禁止提供資產決定的適用範圍延伸至非被指認,但與被指認者有具體關聯的人或實體,為保障其辯護權,法案建議,可根據一般規定對行政長官的批示提起上訴。另外,法案對行政長官的指認行為、再續指認行為,以及駁回取得資產申請的決定,設有上訴的機制,藉此保障被指認的主體享有辯護權。
  另外,立法會全體大會通過 2015財政年度立法會管理帳目議決案和 2016財政年度立法會第一補充預算議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