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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稱罰款不比違約金差 公共工程進度已經抓緊

2016-03-24 04:52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召開會議,辯論在公共工程合同應否引入補償性違約金條款。
  列席會議的運輸工務司長羅立文指出,若引入補償性違約金條款,必須修改公共工程承攬合同制度,他認為,現時採用罰款方式,不會比採用違約金方式差。若引入補償性違約金條款,承建商肯定會抬高報價。承建商若心知日後違約,賠償後便會撤走,當局須另覓承建商接手。但他承認,至今從沒有工程因延誤被處以相當於工程造價一半的罰款上限。羅立文稱,本澳沒有罰款的文化或習慣,但這 1年來已抓緊公共工程時間。
  羅立文上表示,去年已嚴格執行公共工程承攬合同制度,加快回應承建商提出的問題,定期要求更遞交新工程進度表等。他稱,去年的公共工程 “唔敢講冇遲,但唔遲得好犀利”。工務局已加緊各方面工作,希望大家對政府有信心.
  羅立文稱,公共工程延期原因之一是政府經常修改公共設施的用途和想法,如氹仔北安碼頭,由臨時到永久,不時增加泊位,“改一次做一次,一定影響工程進度”。羅立文又稱,預計北安碼頭下月可交由警方、海關等設計。
  羅立文認為,現行公共工程合同承攬制度是好的制度,只沒有跟足,仍有很多改善空間。羅立文舉例,2015年的投資預算執行率有 85%,證明屬下各部門局長及工作人員,包括財政局長的努力沒白費。
  他又例舉輕軌氹仔線土建工程,他說,不用修改法律,1年多來的進度明顯加快。他承認,以往沒執緊程序是不好的文化,各方面也有責任。局方會在短中期內抓緊各項公共工程,包括設計的進度。
  土地工務運輸局長李燦烽稱,按照採用補償性違約金地區的經驗,違約金包括因項目延遲造成應有投資收入及利息的損失、延誤期間的監察費用,以及因延誤造成的價格重算。他稱,現時除對延誤工程處以罰款外,毋需負擔延誤造成的監察費用和價格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