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滿蒙冤23年索償966萬
【中新社海口三十日電】今日上午,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陳滿申請國家賠償案舉行公開聽證。陳滿委託律師向海南高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該院支付賠償金共計九百六十六萬餘元。
被控殺人判處無期
此次聽證,由海南高院賠償委員會全體委員和承辦法官共同進行。陳滿及其代理律師易延友、王萬瓊到院參加聽證,並就國家賠償請求、事實和法律依據作了闡述。部分海南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受邀參加了旁聽。
海南高院表示,聽證結束後,將依照法律規定作出國家賠償決定。
今日中午十二時許,陳滿與代理律師易延友、王萬瓊一同走出海南高院大門,在法院大門外接受中新社記者採訪時表示,作為一個受冤人,自己失去了太多。
陳滿希望國家賠償金盡快下來,才好安排下一步的生活。王萬瓊表示,總體來看,海南高院的態度是積極的,海南高院賠償委員會也非常重視該案,當天聽證會上法院賠償委員會五人,主審承辦法官一名,書記員一名,一共七人,態度都是積極的。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廿五日晩,海口市上坡下村一○九號發生一起殺人放火案,曾在此租住過的陳滿被當地警方鎖定為兇手。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九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和放火罪判處陳滿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十一月十三日,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以量刑過輕為由,向海南高院提出抗訴。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海南高院審理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重審證據不足無罪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於二○一五年十二月廿九日在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再審此案。二○一六年二月一日在海南省美蘭監獄,依法對該案公開宣判,認為原裁判認定原審被告人陳滿殺死被害人鍾作寬並放火焚屍滅跡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應改判。法庭公開宣判:撤銷原審裁判,宣告陳滿無罪,當庭釋放。海南高院副院長傅勤代表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向陳滿鞠躬致歉,並送上五千元人民幣慰問金。
從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廿七日到二○一六年二月一日,陳滿失去自由廿三年,累計達八千四百三十七天。
二○一六年三月十四日,陳滿委託律師向海南高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該院支付賠償金共計九百六十六萬餘元,並在多家指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海南高院根據立案登記制要求,審查認為陳滿提起國家賠償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立案條件,當即立案,並按照國家賠償法規定,依法審理。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