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滿結束23年冤獄回家團聚 與母親相擁而泣
【香港中通社3月30日電】陳滿申請國家賠償案3月30日上午9時在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聽證會。《新京報》3月30日報道稱,陳滿的代理律師王萬瓊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賠償陳滿含侵害人身自由、誤工費、精神損失賠償等約966萬元。(人民幣,下同)。
據新華社此前報道,陳滿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包括兩部分,一是要求海南省高院在央視、人民日報、新華網等10餘家媒體向陳滿賠禮道歉,並消除影響;二是要求海南高院作出經濟賠償共計9661332.92元,其中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853777.64元,誤工費3707555.28元,醫療費、後續治療費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萬元,申冤費用100萬元。
中新網3月30日報道稱,1992年12月25日夜,海南省海口市上坡下村109號發生一起殺人放火案。1992年12月27日,曾在此租住過的陳滿被當地警方鎖定為兇手限制人身自由,並於1994年被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和縱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6年2月1日,因殺人縱火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浙江省高院判處陳滿無罪並當庭釋放。
據悉,從1992年12月27日到2016年2月1日,陳滿失去自由23年,累計達84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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