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原副省長冀文林
【香港中通社3月30日電】新華網3月30日報道稱,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當日對海南省原副省長冀文林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對冀文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00萬元(人民幣,下同)。
據央視此前報道,2000年下半年至2013年1月,冀文林利用職務之便,為成都康弘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遼寧方大集團實業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申請認定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獲得工業扶持資金、工作調動等事宜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或索取上述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46萬餘元。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冀文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或索取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人民網地方領導資料庫資料顯示,冀文林,男,出生於1966年7月,內蒙古涼城人,畢業於中國地質大學(武漢)物探系勘察地球物理專業,1989年參加工作,歷任四川省委常委辦公室副主任、正處級秘書,中國公安部辦公廳副主任、中央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正局級秘書,中國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辦公廳主任,海南省海口市市長。2014年2月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有關部門調查時,為海南省副省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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