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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前副局涉濫權下月判

2016-04-23 06:31

    文化局前副局涉濫權下月判

    【本報消息】文化局陳姓前副局長涉在二○○八年中央圖書館日常維修及鄭家大屋電力設置等工程判給中,向親弟透露競爭對手的報價或製造再報價機會,令其弟有份經營的工程公司中標案昨結案陳詞,裁決五月二十日宣判。

    首被告姓陳,被控在判給“中央圖書館日常維修服務”的行為中,觸犯一項濫用職權罪、一項違反保密罪;在判給“鄭家大屋電力及基本照明和監控設施設置工程”的行為中,觸犯一項濫用職權罪;亦被指不如實申報財產,隱瞞所持有的基金、股票及單位等,被控兩項資料不正確罪、一項財產來源不明罪。

    被告嚴重干預投標

    控方指陳有否濫權,從其親弟的出糧戶口不定期且不固定的薪金紀錄,加上公司人工報表中獨缺其名字等,可見陳弟就是涉案公司的實際經營者。雖然被告否認知情,指其弟僅為員工,但投標過程中,中央圖書館的工程流標後,被告私下向弟透露試行價,令投標價由首次的每月三萬六千元,降至二萬二千元。若非被告提示,陳弟的公司不可能中標,被告嚴重干預了投標的公正及結果。

    再者,流標原因記載着諮詢需求書要改善,但無人講出修改的必要及誰人決定。究竟是為人開路或改進諮詢書?法庭應深思。即使過程不完善、不規範,被告亦不應將資訊告知其弟,請求法庭判處該項濫用職權罪成。鄭家大屋工程的拆標,因工程預算超過二百五十萬元須公開招標,故主要考慮被告有否盡迴避義務,請法庭公正裁決。檢察官還認為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不如實申報財產,觸犯兩項資料不正確罪。

    重申無意隱瞞資產

    陳的代表律師表示,陳弟從無簽署公司支票、合同,沒足夠證據他是公司經營者。認為兩項濫用職權罪的指控惡意,投標過程依足程序,拆標與否是所有委員的意見,陳弟非涉案公司股東,被告甄審時不迴避並不構成犯罪。違反保密罪屬準公罪,但沒任何部門提告,甚至連文化局都不知報價資料是否屬於保密資料。並指被告沒刻意隱瞞資產,其財產狀況與一般人無異,亦曾有議員沒提交物業、公司、股票的資料,請求法庭開釋被告所有指控。

    次被告姓李,為文化局顧問高級技術員。被指在“鄭家大屋電力及基本照明和監控設施設置工程”甄選過程中,向陳弟提供競投者的報價資料,被控一項濫用職權罪及一項違反保密罪。控方結案陳詞時指未有足夠證據報價資訊由李披露。李的辯護人認同,並指他與首被告無利益關係。而且第二項指控檢舉時間已逾時。

    陳最後重申遲申報財產狀況因專注工作,疏忽處理私人事務,之後每次都更新,從來無意隱瞞資產。這五年多來受盡困擾,因工作關係令父母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