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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整合現有資源可處理

2016-05-08 06:30

    回應設立中心仲裁租務

    大律師:整合現有資源可處理

    【本報消息】仲裁是有效解決糾紛的管道,與法院嚴格的訴訟程序和時間相比,仲裁程序更靈活。“租務法案”建議設立租務仲裁中心,但本澳五個仲裁中心未見有效運作,大律師石立炘認為大可整合現有的仲裁中心,無需另設專門的仲裁中心。強調仲裁要脫離司法系統,由熟悉行業的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關鍵要政府推動培訓。

    納入樓宇管理仲裁

    身兼律師公會自願仲裁中心秘書長的石立炘表示,現時除了律師公會自願仲裁中心及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外,消費爭議仲裁中心、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及樓宇管理仲裁中心都是專門的仲裁中心。大部分中心至今處理個案寥若晨星,房屋局甚至為“零”,應該利用現有資源,將租務糾紛納入樓宇管理仲裁中心,律師公會及世貿仲裁中心也可利用,當涉及某類型爭議較多,才設立專門的仲裁中心。

    專業人士主持仲裁

    有意見由法官擔任仲裁員,石立炘不同意。強調仲裁與司法系統無關連,它代替訴訟的傳統途徑,是由熟悉行業情況的專業人士仲裁、擔任仲裁員,“你不可能選擇某個法官來審判你的糾紛案,但你可以選擇行內具資歷、聲望的專業人士仲裁。”這樣裁定的結果會更加準確。現時消費爭議仲裁中心由法官擔任仲裁員已經有問題,“如果繼續係咁會係一個錯誤,澳門的仲裁一定發展唔到,不如去返法院。”

    他稱,仲裁除了能夠自選仲裁員,當事人雙方還可以自行協議仲裁時間、語言、費用可控等優點。而仲裁裁決具終極性,並等同法院判決,可直接執行。若一方當事人不執行,可透過法院要求執行仲裁裁決。

    他表示,澳門的仲裁發展必須考慮本地實際情況,不必照搬香港一套。培訓仲裁員要有統一標準,重要的是知識水平及道德,只要符合標準,人人都可以擔任仲裁員,但無需統一由一所仲裁機構培訓。律師公會現時不斷開辦課程,去年底中文課程有十八人通過考核,英文班有廿三人過關。培訓課程必須持之以恆舉辦,政府應在這方面多推動。

    另仲裁涉及仲裁員費用、行政費用等,政府可支持,推動公衆透過仲裁解決糾紛。他還建議訂立租務合同時加入仲裁條款,以防日後引起租務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