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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法循四方向修訂

2016-05-07 06:46
  【本報訊】修訂 《立法會選舉法》今日起公開諮詢,至 6月5日止。法務司長陳海帆指出,修訂立法會選舉法屬本澳政制發展部分,修法方向和取態已獲中央同意。
  諮詢文件建議完善競選宣傳活動規範,在現行立法會選舉法加入清晰界定競選宣傳和選舉活動的規定,引入競選輔助組織與競選活動申報制度;又建議加強打擊違法選舉活動、改善選舉組織工作,以及完善議員的參選條件及兼任規定。
  倡延長提交提名委員會名單期限
  修訂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件建議,適當延長提交提名委員會名單期限。諮詢文件認為,現時選舉程序仍有待完善,尤其提名委員會名單提交後申訴時間不足,導致參選組別可能因沒有足夠時間透過法院解決爭議而無法參選,建議讓立法會提名委員會受託人如就組織提名委員會事宜對有權限機關的決定有爭議,可不經聲明異議,直接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務求在提交候選名單的最後期限前解決爭議。並建議將最遲提前 10天提交提名委員會名單的期限適當延長,以提供充足時間予利害關係人作聲明異議和上訴。文件亦建議指定處理輕微違反個案的機關,並明確規定登載於報章及選舉網頁的選舉指引均具法律效力。
  提早成立選管會
   修訂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件建議改善選舉組織工作,提出包括可於選舉年前 1年組成選舉管理委員會,但維持選管會屬非常設機構。諮詢文件總結過去選舉組織工作經驗,認為出現選管會運作期間過短,工作繁重且準備時間不足,經考慮各方意見,提早成立選管會既可提早開展各項選舉工作,亦可盡早作各項宣導工作,制訂相關選舉指引。文件同時建議選管會加入檢察院代表,相信有助預防偷步宣傳等違法行為。
  法人或境外違法同追責
   修訂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件建議,明確引入追究法人刑事責任規定。
   文件指出,現行法律難以追究以法人名義的違規宣傳和賄選等違法行為,有需要在立法會選舉法明確引入規定。另外,針對境外違法拉票,諮詢文件同時建議修改立法會選舉法相應條文,明確規定不論違法行為事實在澳門境內或境外發生,均適用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
   避免“雙重效忠”
   修訂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件建議加入避免出現 “雙重效忠”的規定。立法議員高天賜去年曾參選葡國國會議員,有意見質疑出現 “雙重效忠”問題。諮詢文件建議,明確規定正擔任其他國家政治職位的人士沒立法會選舉的被選資格;同時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有關 “不得兼任”的規定,明確規定擔任立法議員期間內不得兼任其他國家政治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