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同性關係納家暴違現法
社會未達共識 同性人士獲刑法保護
【本報消息】立法會一常會在立法會網站公佈第1/V/二〇一六號報告書,闡述了不把同性伴侶納入《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法案的原因,由於政府已指出將同性伴侶關係納入法案與現行法制不相協調,而且社會未有共識接受,把同性伴侶視為夫妻或類似配偶的關係,故一常會認為現時未具條件將同性伴侶關係納入到“家暴法”中。強調同性伴侶人士仍可透過一般刑事訴訟程序追究相關家暴行為。
根據報告書內容,立法會一常會於上月中曾召開內部會議討論兩個團體的請願書,包括“澳門彩虹”提出的請願內容之一,要求“家暴法”法案恢復將同性關係納入保障範圍。
一常會成員認為,在審議及深入分析《家暴法》法案的過程中,尤其就法案的適用範圍方面已與政府代表討論,並聽取了政府說明。政府已指出,由於將同性伴侶關係納入到法案規範與現行法制不相協調,尤其是民法典中以一男一女為根基的婚姻制度。
而且,在社會上亦未有共識接受,將同性伴侶關係視為夫妻關係或類似配偶狀況下的關係。因此,基於澳門的整體法制的考慮,認為於現階段並不具備條件將同性伴侶關係納入到“家暴法”中。然而,沒有將同性伴侶關係納入法案中並不妨礙受暴力對待的人士(同性伴侶),仍可透過一般的刑事訴訟程序追究相關的暴力犯罪行為,該等人士在任何情況下均受到澳門法律保護。
據網頁顯示,立法會將於本月二十日舉行全體會議,細則性討論及表決“家暴法”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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