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料需全數指明
午飯後,家強和榮叔在公司的茶水間閒談,家強說:“榮叔,你之前說過年尾退休後和太太去澳洲旅行,昨天見某旅行社搞優惠,提早報名每位減三千呀!”
“旅行⁈別想了。”榮叔嘆氣,並解釋道:“你有所不知。原本打算提取部分公積金款項和老伴去遊埠的,誰知上月我收到社會保障基金(下稱社保基金)的通知,指我因二○一四年身處澳門不足一百八十三日,不將我列入公積金二○一五年的特別撥款名單,令我白白沒有了七千元。我計算過,雖然我二○一四年曾三次到台灣探親,但加起來也不會低過獲發特別撥款的留澳日數要求呀。”
家強疑惑問:“如此奇怪,那麼你曾向社保基金查詢嗎?”
“當然有。但他們查核後,仍指我二○一四年身處澳門不足一百八十三日。這根本不是事實嘛!我兒子建議我提出聲明異議,並叫我向治安警察局申請出入境記錄以作證明,無奈警方的記錄結果也一樣。我現在真的有冤無路訴!”榮叔氣憤地說。
家強安撫道:“榮叔,別勞氣。如果你不滿部門的處理,可以致電廉政公署查詢一下,看看部門有否存在行政違法或失當之處。”榮叔點頭同意。
廉署就榮叔個案展開調查後,得悉榮叔於二○一四年曾三次經機場出入境交替使用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以致社保基金以榮叔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核查其出入境記錄時,出現出入境記錄不全而以為其不在澳門的情況。
另一方面,榮叔向治安警察局申請出入境記錄證明書時,僅提供了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編號,局方僅以申請表所載的身份證明文件翻查記錄及發出相關證明書,致使證明書也未能全面顯示出入境記錄,最終得出榮叔在二○一四年度時身處澳門不足一百八十三日的結論。
廉署查證,榮叔於二○一四年內身處澳門的期間已滿一百八十三日,理應符合相關規定,可被列入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名單,因此去函社保基金反映,其後獲覆已將榮叔納入上述分配款項名單內。
此外,鑒於澳門居民依法持有多種證件進出境的現實,為避免出現出入境資料不完整的情況,治安警察局接納廉署的意見,在出入境記錄證明書申請表的相關欄目中,添加各類證件類別供申請人填寫證件編號,並加註“倘未盡數提供所用作出入境之證件類別及編號,會導致所查詢的記錄顯示不全”的提醒字句。
接到廉署的覆函,榮叔欣喜地向家強說:“好囉,我終於有錢可和老婆去旅行了。”
(廉署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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