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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件 (中)

2016-05-23 06:31

    修訂《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件   (中)

    —— 關於加強打擊選舉違法活動的建議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正就修訂《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進行公衆諮詢,且推出諮詢文件,諮詢期至六月五日。是次諮詢分為四個方面:1、完善競選宣傳規範;2、加強打擊選舉違法活動;3、改善選舉組織工作;4、完善議員的參選條件及兼任的規定。上周,本欄介紹了諮詢文件中關於完善競選宣傳活動規範的建議,以下繼續介紹其他內容。

    關於加強打擊選舉違法活動的問題分析

    二○○八年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時,特區政府就加強打擊選舉違法行為而提出多項建議,其中之一是引入法人刑事責任制度,但由於當時的建議沒有明確規定法人的領導人或代表人在存有過錯時才會令到該法人須承擔法律責任,故立法會和政府最後決定刪除有關建議。因此,現行《立法會選舉法》仍未對法人觸犯選舉罪行而承擔刑事責任作出規定,僅在有關輕微違反行為中才觸及政治社團所須承擔的責任。

    事實上,如在競選過程中一旦出現以法人名義作出的違規宣傳、賄選等違法行為,現行法律便難以對相關的法人作出追究,這無疑對打擊和懲處有關刑事違法行為構成一定障礙。另一方面,按照《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規定,各成員國和地區應就該公約列明的罪行,訂定追究法人刑事責任制度,澳門特區作為適用該公約的地區,亦有必要訂立相關制度以配合公約的規定。

    此外,隨着近年通關便利,未來可能有一些選舉拉票行為會在鄰近地區實施,甚至出現在澳門境外以提供利益的方式拉票的情况。但現行《立法會選舉法》並沒有明確規範該法律是否適用於在澳門境外作出的違法事實,可能無法追究在澳門境外發生的賄選行為或其他與選舉有關的不法行為。

    加強打擊選舉違法活動的建議

    特區政府為有效防止和打擊可能發生的上述違法行為,維護公平、公開、公正和廉潔選舉,建議在《立法會選舉法》補充和明確相關規定。建議如下:

    1、引入追究法人刑事責任的制度

    按照現行刑事法律的規定,原則上只有自然人才能就其所觸犯的罪行承擔刑事責任,但如單行法律另有規定時,則可對法人追究刑事責任。因應現今社會、政治和經濟形勢的發展,以及以社團或其他法人名義進行的競選活動的形式日益多樣,故有需要在《立法會選舉法》中明確有關追究法人刑事責任的規定。

    需要指出的是,本澳已有不少現行法律都設有追究法人刑事責任的規定(如第一一/二〇〇九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第五/二〇一三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一〇/二〇一三號法律《土地法》和第一〇/二〇一四號法律《預防及遏止對外貿易中的賄賂行為的制度》),總括而言,主要有以下特點:其一,只有行為人是以有關法人的名義及為其利益而實施犯罪行為時,法人才須承擔刑事責任;其二,僅當行為人屬有關法人的機關據位人或代表人,又或實施犯罪者是聽命機關據位人或代表人,且法人的機關據位人或代表人故意違反監管義務或控制義務而使犯罪得以實施,有關法人方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客觀上不會存在有關法人機關據位人或代表人毫無參與,純粹因個別僱員或社員的個人犯罪行為,便會令法人承擔刑事責任。

    上述的有關追究法人刑事責任的原則可供參考,使能在《立法會選舉法》中引入法人刑事責任制度的規定,以有效阻嚇及打擊由法人作出的違規宣傳、賄選等不法行為。

    2、使選舉法適用於境外作出的事實

    針對在澳門特區境外作出的違法行為的問題,特區政府建議參考其他單行刑事法律的規定,修改《立法會選舉法》相應條文,明確規定不論有關事實在澳門特區境內或境外發生,均適用《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以避免出現由於違法行為在境外發生而無法適用本澳法律的情況。

    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對《立法會選舉法》的修訂意見或建議,特區政府已推出“修訂《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件”,諮詢文件已上載www.elections.gov.mo專題網頁,此外,亦可前往選舉資訊中心、政府資訊中心、民政總署大樓,民署各服務站及各區市民服務中心、印務局、中央圖書館和郵政總局索取。歡迎市民透過以下途徑發表意見:

    ●網上:www.elections.gov.mo

    ●郵寄: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行政公職局(信封請註明“關於修訂《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的意見和建議”)

    ●親臨遞交: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大堂接待處

    ●傳眞:8987-0011、8987-0022

    ●電話:8866-8866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二十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