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達向中院提起保全程序,要求中止行政長官批示的效力
中院合議庭指出,失效分為懲罰性失效,及過期失效。如果權利人能夠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的話,可以避免宣告失效。但海一居地段的過期失效非取決於權利人的過錯,只是取決於時間的流逝的簡單客觀事實。
行政長官根據《土地法》的規定宣佈海一居地段的批給失效,屬於過期失效。導致土地批給失效的重要因素是二十五年臨時批租期屆滿的客觀事實。因此行政長官的批示僅具有單純宣告性,不屬於可被中止效力的行政行為。
中院合議庭認為,保利達一旦司法上訴得直,還是可以通過賠償予以彌補。不批准有關的請求只會導致申請人在短期內無法繼續發展“海一居”的項目,並不妨礙建設其它樓盤或出售樓宇,不會使其全部業務陷入停滯。
保利達在二零一四年申請延長土地的批給期限時,已經明確表示“如日後依法不獲再批給該土地,承批公司不得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索取任何賠償或補償。”這一放棄權利的意思表示在未來一直有效。因此目前不能再以將遭受的損失作為中止效力的理據。綜合以上理由,合議庭駁回中止行政長官宣佈批地失效行為效力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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