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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案細則性通過

2016-07-05 05:16
  【本報訊】立法會全體大會昨日細則性通過動物保護法案。
   立法會昨日細則性審議動物保護法法案,對於中文文本較葡文文本完善清楚,議員歐安利發表聲明,指法案的葡文文本不夠條件討論,葡文是本澳的官方語言之一,但這法案的葡文條文無論從法案技術層面,文法和法律用辭都有錯誤,他希望改善葡文文本。列席的行政法務司長陳海帆希望在不改變中文文本的情況下,適當調整葡文文本,立法會主席賀一誠允許。
   高天賜議員質疑這法案立法目的不清晣,陳海帆表示,立法目的彰顯人類愛護動物和愛心,人和動物可和諧相處,並提升人文素質,因此法案提出對動物的保護和管理。
   陳海帆表示,部分狗隻不適宜戴口罩或不具攻擊性,經民署評估後可豁免,但很難保證狗隻永遠不攻擊人,當局已強制要求飼主利用狗帶控制狗隻。政府認同有人對動物有懼怕心理,但不等於動物會傷人。
    對於法案規定,飼主不得讓未滿七歲的人牽引犬隻,體重二十三公斤或以上犬隻,須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鄭志強議員表示,飼主攜同23公斤以上通過測試毋需戴口罩的狗隻乘坐升降機,令同乘的市民恐懼,如何保障市民人身安全。陳海帆稱,23公斤以上狗隻通過測試可豁免戴口罩,但飼主亦需採取措施防止動物危害人或其他動物,否則飼主仍需負上責任。
    陳海帆稱,《動物保護法》法案早於2014年10月24獲立法會一般性審議及通過,至今有1年多,虐待動物的問題一直受到社會關注,尤其是保護動物方面的團體。世界上對動物保護問題的立法和規管非常普遍,希望立法會早日完成立法,完善本澳動物保護法律制度。    社會較為關注的「虐畜」處罰問題,根據法案,「虐畜」最高可處以3年及科最高澳門幣10萬元行政違法的罰款。
   《動物保護法》法案規定飼主防止其動物損害人的生命、身體完整性,或危及其他動物的生命、健康。亦規定為動物提供適當的食物及飲用水,以及充足活動空間,注意動物住宿環境的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為動物提供傳染病防治的必要措施及必要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