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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管理機關成員 並非一定收受報酬

2016-07-06 04:58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管理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在會後表示,委員關注大廈管理機關成員的報酬問題。
  他引述政府代表澄清,管理機關成員並非一定有報酬,但必須召開會議商討,又稱應跟隨民法典委任合同的法律制度,沒有僱傭合同,不需要購買勞工保險,若有金錢入息,應要報稅。
  被問及若管理機關收取報酬,是否不能由外地人擔任職務,陳澤武表示,會上沒有勞工局代表,無法回答相關問題。他引述法務局長劉德學稱,相關人士管理自己大廈,職責上沒問題。
  陳澤武又稱,在大廈張貼的會議記錄應盡可能提供譯本,即使沒譯本,亦沒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