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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提起南海仲裁案嚴重違反國際法

2016-07-09 04:55
  7月12日,位於海牙的仲裁庭將就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作出實體裁決。事實上,中國政府已向世界反復表明,菲律賓提起南海仲裁案違反國際法,仲裁庭對案件沒有管轄權。對於一個違法提起的仲裁案、一個機構無權作出的裁決,中方毫無疑問只能採取不參與、不接受、不承認、不執行的立場。
  下面讓我們來看看為什麼菲律賓提起南海仲裁案嚴重違反國際法?為什麼仲裁庭對案件沒有管轄權?
  一
  南海仲裁案涉及的強制仲裁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創立的一種新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程序。與談判協商等方式相比,它是次要,補充性的方式,並且使用的條件非常嚴格,至少需要滿足四個條件:
  第一,它只能解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解釋和適用方面的爭端。如果有關事項超出了《公約》範圍,就不能採用強制仲裁。領土主權的問題不屬於《公約》調整的範圍,因此仲裁庭沒有管轄權。
  第二,如果有關爭端涉及海域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活動或執法行動等,締約國有權申明不接受強制仲裁。這種排除對於其他締約國而言具有法律效力,對於上述被一國排除的爭端,其他國家不得提起,仲裁庭也沒有管轄權。
  第三,如果當事方自行選擇了其他方法解決有關爭端,也不應提起強制仲裁,仲裁庭也沒有管轄權。
  第四,程序上,當事方必須先就爭端解決方式交換意見。如果當事方沒有履行交換意見的義務,那麼也不應當提起強制仲裁,仲裁庭也沒有管轄權。
  上述四項條件是締約國提起仲裁、仲裁庭行使管轄權的“四道門檻”,是一攬子的、平衡的規定,應該全面、完整地加以理解和適用。
  二
  根據上述條件來衡量菲律賓單方面提出的仲裁,菲律賓所提仲裁在國際法上至少是“四違反”。
  一是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的實質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超出了《公約》適用範圍。
  2013年1月,菲外交部照會稱,菲依據《公約》第287條和附件7的規定,就中菲有關南海“海洋管轄權”的爭端提起強制仲裁。菲將仲裁事項主要歸納為三類:第一,中國對“九段線”(即中國的南海斷續線)內的水域、海床和底土所主張的“歷史性權利”與公約不符;第二,中國依據南海若干岩礁、低潮高地和水下地物提出的200海裏甚至更多權利主張與《公約》不符;第三,中國在南海所主張和行使的權利非法干涉菲律賓基於《公約》所享有和行使的主權權利、管轄權以及航行權利和自由。
  關於菲提出的第一類仲裁事項,只有首先確定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才能判斷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利主張是否超出《公約》允許的範圍。菲對此心知肚明,無法掩飾仲裁事項的實質就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第二類仲裁事項,只有先確定島礁的主權,才能確定基於島礁的海洋權利主張是否符合《公約》。菲不承認中國對相關島礁擁有主權,意在從根本上否定中國依據相關島礁主張任何海洋權利的資格。菲要求仲裁庭先行判斷中國的海洋權利主張是否符合《公約》,完全是本末倒置。第三類仲裁事項,中菲尚未進行海域劃界,對菲的這一主張進行裁定前,應首先確定相關島礁的領土主權,並完成相關海域劃界。
  基於上述,菲要求在不確定相關島礁主權歸屬的情況下,先適用《公約》的規定確定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利,並提出一系列仲裁請求,違背了解決國際海洋爭端所依據的一般國際法原則和國際司法實踐。仲裁庭對菲提出的任何仲裁請求作出判定,均會導致對本案涉及的相關島礁以及其他南海島礁的主權歸屬進行判斷,並產生實際上海域劃界的效果。
  二是即使有關事項涉及到《公約》的解釋和適用問題,也構成海域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已經被中國2006年的聲明所排除,不得提交仲裁。
  2006年8月,中國根據《公約》298條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聲明,即對於涉及海域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和執法活動等爭端,中國政府不接受《公約》第15部分第2節下的任何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包括強制仲裁。中菲是海上鄰國,屬於海岸相向或相鄰的國家,存在海域劃界問題。菲提出的仲裁事項,包括海洋權利主張、島礁性質和海洋權利範圍,以及海上執法活動等等,均是國際司法或仲裁機構在以往海域劃界案中所審理的主要問題,也是國家海域劃界要處理的問題,實際上涵蓋了海域劃界的主要步驟和問題。如仲裁庭實質審議菲的各項具體主張,就等於是間接地進行了海域劃界。菲試圖繞過中國排除性聲明提起強制仲裁的做法是在濫用《公約》規定的爭端解決程序。
  三是中菲達成了通過談判方式解決南海爭端的協議,菲律賓無權單方面提請仲裁。
  中國在涉及領土主權和海洋權利的問題上,一貫堅持由直接有關國家通過談判方式和平解決爭端。從1995年8月《中菲關於南海問題和其他領域合作的磋商聯合聲明》到2001年4月《中菲第三次建立信任措施專家會議聯合新聞聲明》等雙邊文件看,中菲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解決兩國在南海的爭端早有共識。此外,2002年11月,中國與包括菲在內的東盟各國共同簽署了《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宣言》第4條規定:“有關各方承諾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他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議”。中菲各項雙邊文件及《宣言》的相關規定一脈相承,構成中菲之間的協議。兩國據此承擔了通過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的義務。菲方不顧中菲已達成的通過談判方式解決在南海的爭端的協議,單方提起強制仲裁,違反 “約定必須遵守”的國際法原則。
  四是菲律賓在程序上沒有盡到就爭端解決方式與中國交換意見的義務。
  菲律賓在提起仲裁案前應履行《公約》規定的多種義務,包括優先用盡協議選擇的和平方法、交換意見等。從菲律賓提起仲裁的事項看,它們均不是迄今中菲兩國已經談判協商的事項。中菲對交換意見的有關爭端,主要是應對在爭議地區出現的突發事件,圍繞防止衝突、減少摩擦、穩定局勢、促進合作方面的措施。菲律賓無視中菲從未就仲裁事項進行任何談判的事實,故意將其與中國就一般性海洋事務和合作進行的談判曲解為就其仲裁事項進行的談判,並以此為藉口聲稱已窮盡雙邊談判手段,完全是別有用心。菲律賓在程序上沒有盡到就爭端解決方式與中國交換意見的義務。
  三
  總之,菲律賓提起仲裁屬於嚴重違反國際法、濫用《公約》規定的強制仲裁程序。正是基於上述,這個仲裁庭從一開始就不應該存在,當然對此案也沒有管轄權。但仲裁庭並沒有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而是曲解《公約》規定,千方百計迎合菲方主張,在管轄權問題上作出了難以令人信服的裁決。中國是國際法堅定的踐行者和維護者,對於一個根本沒有管轄權、自始就不應該出現和存在的機構,就仲裁事項所做的任何意見,當然沒有任何法律效力,更談不上所謂承認和執行的問題。
  無論仲裁庭最後的決定如何,都不會改變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主權的歷史和事實,不會動搖中國維護國家主權和海洋權益的決心和意志,也不會影響中國通過直接談判解決有關爭議,以及與本地區國家共同維護南海和平穩定的政策和立場。
外交公署駐澳特派員  葉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