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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批租准續期亂法制

2016-07-13 06:30

《土地法》掀起爭議(資料圖片)

    解釋法律非立法會職權

    法律界:批租准續期亂法制

    【本報消息】議員唐曉晴提出解釋新《土地法》引起極大迴響和爭議,廿五年批租期的底線應否鬆綁?有接受訪問的法律界人士撐,但也有人認為有關言論實際是修法,法律不應修,亦對“搶地”論不苟同,看不到現行法律不公義。

    唐曉晴提出就第一百○四條第五款(如基於不可歸責於承批人且行政長官認為充分的理由,則應承批人申請,行政長官可批准中止或延長土地利用的期間)作解釋性規範,請求立法會審理有關法案。

    有意見認同修法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解釋法律非立法會職權,立法會行使法定程序制訂、修改、暫停實施或廢除法律,解釋法律由法院或基本法委員會履行,由立法會解釋的法律對司法機關沒有約束性,問題在於唐曉晴提出的法案已踰越民法中法律解釋的規定,其要求在條文中加入中止或延長相應的批租期限,意圖達至修法效果。

    廿五年批租期大限一到必須收地,是否真的要改弦易轍,不然會衍生唐曉晴所謂的不公平現象?有法律意見認同修法,指出最終造成批給失效的局面,可能這廿五年中政府與發展商同樣有過錯,但欠缺機制來判斷由誰來承擔較大責任,或對承批人造成不公平現象,提倡加入不可歸責於承批人標準,由行政長官分析判斷,基於不可歸責承批人的原因,批准批租期續期。

    助理檢察長米萬英則在中級法院第434/2015號案中有這樣的見解,新、舊《土地法》都不予臨時批給續期,但並不代表相關法律不遵守罪過原則(可歸責性)或與善意原則無關——該原則是貫穿及指引澳門整個法律體制的原則。體現在新《土地法》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五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一百○四條第五款規定考慮“不可歸責於承批人的理由”,而且賦予行政長官評價及決定承批人所主張之理由是否充分的自由裁量權。

    不認同立法搶地

    對於唐曉晴曾多次直指政府“立法搶地”,該法非公義的法律,有法律界人士並不認同。解釋土地本身屬政府所有,就如博彩公司專營權結束後資產歸政府,若套用唐的思維,博彩公司又能否控訴政府搶劫?若修法將引致重大的法律後果。唐曉晴提出“釋法”效力可追溯至新《土地法》生效之時,一些已確定收地的司法裁決,因為變更已賦予行政長官對不可歸責的承批人批租期延長或中止的權力,承批人能向行政長官申請續租;另一方面,可試圖利用民訴法的非常上訴機制,以與之對立的裁判提起再審上訴(第六百五十三條g項:“該裁判與先前作出、對當事人構成裁判已確定之案件之另一裁判有所抵觸”)。不過情況會變得複雜,導致澳門的法律“立立亂”,變得不理法律機制,“總之我去嘈,立法者一定改”。

    該意見認為無需修法,批租期一般較利用期長,假設五年利用期不夠,承批人可申請中止或延長多五年利用期,餘下尚有足夠時間發展,政府不可能廿五年遲遲都不決定,依當事人推動原則,“你唔去申請,唔去搞,政府冇條件逼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