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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金利達欠溢價金可追

2016-07-14 06:31

趙崇明

    文華東方壹號湖畔批給符合舊土地法

    律師:金利達欠溢價金可追

    政府與聖母灣公司的“不平等”換地承諾弔詭,政府表態回應廉署調查,認定協議不具法律約束力,既不存在“地債”、換地無效,已作出的批給會否受影響?律師趙崇明認為已作出的批給“無得返轉頭”,即文華東方酒店及壹號湖畔不受影響;對氹仔金利達尚未支付的一千四百多萬元溢價金,行政長官有權追收。

    溢價金由誰孭飛?

    換地協議無效,把一切還原,惟聖母灣公司已於二○○二年將當初換來的十五萬二千多平方米地中九千九百平方米地,以五億港元轉讓信德公司,其後信德公司聯同拾富公司申請以豁免公開競投方式批給一幅外港新填海區的一萬八千三百六十三平方米的土地,條件是從聖母灣地中“對等交換”,獲得政府批准,此後興建了文華東方及壹號湖畔。

    律師趙崇明認為,文華東方及壹號湖畔不受《承諾書》無效影響,此次批地程序符合舊《土地法》規定,當年容許豁免公開競投,且承批公司已按法律規定繳納了近五億元的溢價金,後續程序亦已完成。不過兩家公司之間的交易隨着《承諾書》的無效落空,恐帶來兩者的民事訴訟問題。

    氹仔金利達(BT27地段)的溢價金糾紛亦因《承諾書》的簽署告一段落,但至今承批人尚未支付最後一期一千四百多萬元的溢價金,最初獲批BT27地段的鄺達財已於一九九三年將有關批地轉讓予“森多利公司”,這筆溢價金應由誰孭飛?

    小業主或承擔支付

    趙崇明稱,新《土地法》明確不繳付溢價金,行政長官有權解除租賃合同(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一)項:在合同或法律所定期間內不繳付溢價金,不論是否屬確定批給,行政長官亦可解除租賃批給),舊法則未有相關規定,但他相信金利達受新法所規範,新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要求確定租賃批給的現有承批人,須於法律生效後一年內聲明用新法抑或舊法,不交聲明視為以新法規範。

    實務上不會有人交,因為聲明須由三分之二的小業主共同作出,由此判斷金利達適用新法規範。小業主已經成為現時的土地權益者,可能要承擔未支付的溢價金,但最終仍視乎行政長官決定。

    刑事追溯或已消滅

    炮竹廠換地過程弔詭,未嚴格遵守合法性原則,趙崇明說至少政府作出依法不可作的承諾、換地抵銷溢價金,或牽涉到典型的行賄、受賄、受賄作不法行為及濫用職權等犯罪,但具體有待廉署調查。另從二○○一年簽署《承諾書》的時間分析,刑事追溯時效似乎經已消滅,不過協議之後仍有動作,追溯期有機會延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