墊支逾五百萬維修無向“業主”追收
文化局進退失據有法不依
文化局墊支五百多萬維修保養益隆炮竹廠,但未向“業主”追收款項。廉政公署在調查報告中指出,文化局對益隆炮竹廠的保育未依法辦事,批評文化局在進行相關保育工作時,未能充分行使法律制度所賦予的權限,出現有法不依、進退失據的情況。
文件未見墊支理據
由文化局提供的“益隆炮竹廠舊址保育或活化工作項目清單”顯示,該局○九年至一五年展開了一系列的保育工作,包括益隆炮竹廠有價值物件的收集、外牆及部分房屋結構修復、環境整治、除草及樹木病蟲害防治等,支出合共五百○四萬八千一百八十九澳門元,全由文化局的預算承擔。
根據《文遺法》第三十九條“強制保養的工程”規定,文化局有權對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進行查驗、向法院申請進入建築物的許可、要求業權人進行保養工程、代為實施保養工程但費用由業權人承擔以及有關費用的強制徵收等內容。但在文化局提供的文件中,並未看到文化局代為墊支的理據,也未見到該局向益隆炮竹廠的“業主”追收已支付費用。對於該等費用支出的法律依據,文化局解釋,針對一些業主未必有意願維修、業權不清,又或業主無能力維修的個案,基於保護文物的目的,行政當局會先行出資維修。
《文遺法》規定明確
廉署批評,無論是現行的《文遺法》還是之前的法令《建築、景色及文化遺產的保護》,都對保養文物的責任及費用的承擔作出明確的規定。文化局在進行相關保育工作時,未能充分行使法律制度所賦予的權限,出現了有法不依、進退失據的情況。廉署續指,雖然文化局表示益隆炮竹廠未具條件優先列入啟動評定程序之列,但從特區政府置換土地及文化局出資保育的做法來看,展開評定程序不僅有必要性,而且有一定的迫切性,炮竹廠的業權爭議不應成為啟動評定程序的障礙。現行的《文遺法》已對如何解決被評定或待評定不動產的業權問題作出了制度上的規範,如果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保育及評定益隆炮竹廠,相信能夠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廉署在報告結論中強調,文化局對益隆炮竹廠的保育工作應嚴格按照《文遺法》所訂定的制度進行。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