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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已生效 (上)

2016-09-05 06:35

    《動物保護法》已生效     (上)

    近年,隨着社會大眾對立法保護動物的關注加深,以及從維護公共衛生減少發生人畜共染病的情況、解決因動物問題而生的社會矛盾等方面考慮,第四 / 二○一六號法律《動物保護法》,早前已獲立法會通過並由行政長官命令公佈,並於上周四(九月一日)起生效。當中規定包括以下內容。

    虐待動物有何後果?

    根據《動物保護法》,當中的“動物”是指犬隻、貓及其他非人類脊椎動物。法律規定了對動物提供的各種保護,包括禁止使用殘忍、暴力或折磨的手段對待動物因而使動物承受痛苦,違者最高可被罰款十萬澳門元。

    此外,《動物保護法》內亦有關於“殘酷對待動物罪”的規定。假如意圖令動物受痛苦,使用殘忍、暴力或折磨的手段對待動物,因而造成動物肢體嚴重殘缺、失去重要器官或死亡,屬於犯罪,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一年。

    宰殺犬隻及貓有何後果?

    除非是基於法定的某些情況,包括獲許可進行的科學應用行為、控制犬隻或貓的群體疾病、民政總署控制所收容犬隻或貓的數量等,否則按照法律規定,禁止宰殺犬隻及貓,違者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

    飼養動物時有何義務要遵守?

    《動物保護法》規定,飼主須遵守一定的義務,包括:注意及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其動物損害他人及其他動物;為動物提供適當的食物、飲用水及充足活動空間;確保動物住宿的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為動物提供防治傳染病的必要措施(尤其為犬隻注射狂犬病疫苗),以及採取措施避免因動物的住宿而影響公共衛生等。假如違反上述有關飼主的義務,最高可被罰款兩萬元。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四 / 二○一六號法律《動物保護法》第2條至第5條、第11條、第16條、第17條、第24條、第25條及第29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