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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毅華受賄42項罪成 重判入獄12年零六個月

2016-10-18 04:19
  【本報訊】交通事務局運輸管理處前處長盧毅華昨日被裁定42項受賄罪成,判囚 12年 6個月。初級法院法官指盧毅華行為具掠奪性。
  盧毅華受賄案中 6名被告全部罪成,其中盧毅華被判 12年 6個月徒刑,罰款 3.6萬元;交通事務局前技術輔導員潘毅判囚 7年 9個月, 第 3被告商人陳枝彪和第 4被告,即他太太陳妍霜分判囚 6年 3個月和 4年 6個月;第 5被告商人梁潤輝判囚 4年;第 6被告商人殷和順判囚 4年 3個月徒刑。
  另外,充公盧毅華和潘毅合共 1,050多萬元賄款。兩人另須支付犯罪所得購買的不動產同等金額。充公盧毅華、潘毅、陳枝彪和梁潤輝分享由不法行為所得的經濟利益500萬元。
  盧毅華 42項受賄罪成
   初級法院在判詞中指出,法院證實盧毅華觸犯 42項受賄罪、10項違反保密罪、12項分享不法行為經濟利益罪、1項清洗黑錢罪、2項濫用職權罪、2項財產申報虛假聲明罪,以及 1項財產來源不明罪。合議庭不認為盧毅華犯罪事實屬連續犯,應判處多罪競合單一刑期 12年 6個月。
  初級法院指出,盧毅華與其他被告分工合作,以公務職位干預判給結果,分享不法行為中的經濟利益,又將交通事務局巡查行動洩密,匯款到內地購買不動產、支付情婦生活費和賭博清洗黑錢。 
  法官指盧毅華行為具掠奪性。
   法官在宣判時指出,盧毅華犯罪故意程度甚高,在案中起重要策劃作用,多次干預評標判給,收受巨大賄款,瓜分不法行為中經濟利益,損害公平競爭和廉潔環境,損害行政當局公信力,行為具有掠奪性。
   盧毅華被控與潘毅合謀操控公共停車場短期管理服務合同的判給,由 2012年至 2015年協助 3家管理公司非法取得公共停車場管理服務,佔全澳同期停車場管理服務合同約 7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