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10月27日電】台北消息:台灣「行政院」27日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規定退休教師領取退休金後,若再任公職且薪資超過基本工資,將不得領取退休金。
目前教職人員退休轉任公職或私校教職,只要薪資低於3萬2160元(新台幣,下同)者,仍可繼續領取月退俸。為了避免學校教職員退休後領月退俸,又到機關、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事業等任職,出現領雙薪的情況,行政院會通過教育部擬具的草案。
修正條文明定,退休後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的公立學校教職員,若再任公職,且月薪超過基本工資者,必須停領月退俸。直到禁領原因消滅時,才得恢復領取。修正條文施行前已經任職的,給予3個月過渡期間,審酌是否繼續任職。
「行政院長」林全表示,為使軍職人員退伍再任公職,與公教人員採取一致的處理原則,他也請防務部門就退伍再任人員應停發月退休俸的相關規定,盡速通盤檢討。
不過,該修正案未涵蓋大學私校,過去高教工會等團體曾多次質疑教師、公務人員退休後轉當私校雙薪「肥貓」。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表示,修法沒有包括私校,讓人感到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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