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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同意調整央積金權益歸屬規定

2016-11-05 05:46

  【本報訊】政府提交的《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法案新文本接納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的意見,調低僱員可獲僱主部分供款的工作年期。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舉行會議,繼續細則性審議《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關翠杏會後表示,考慮到本澳有較多短期合約及其他實際情況,政府接納委員會建議,在提交的新文本中降低雇員可獲雇主供款的工作年期,由舊文本需工作3年才能得到僱主的部分供款,改為僱員工作2年以下可獲僱主供款的10%,滿2年20%,之後每年向上遞增10%,直至10年領取100%。
  另有委員關注,若僱員非主動離職,如被僱主解僱或企業不能維持經營,按照現方案文本規定,僱員不能拿到全數供款。關翠杏引述政府解釋稱,按比例取得供款是由於需要將私人退休金制度銜接到非強制央積金,加上抵扣制度有很大爭議,因此保留按比例歸屬權益。
  會上關注非強制中央公積金加入方式。委員會提議只要僱主同意就能加入,但政府仍堅持維持自願性原則。政府認為僱主及僱員都應同意才能加入,僱員不同意需尊重其個人意願。委員會認為,此舉不利推動僱主加入央積金,因僱員不同的選擇,會造成行政手續繁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