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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積金法案細議完成

2016-11-08 04:54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法案。一常會主席關翠杏表示,審議基本完成,現時等待政府理順法案條文,提交最後確定的文本,爭取今年底將新文本送交立法會全體大會表決。
  有委員擔心要勞資雙方同意才能加入非強制央積金的門檻太高。關翠杏引述政府稱,不可損害僱員在私人退休金制度中享有的權益,因此維持勞資雙方達成共識才可加入非強央積金,但新僱員可由僱主單方面決定。政府在會上提及若法案獲通過,社保基金需要半年時間讓基金公司準備。
  法案建議供款滿 3年的僱員才有權取得同供款僱主的共30%,政府接納委員會意見,考慮到本澳有較多短期合約及其他實際情況,建議工作滿 2年後僱員有權取得共同供款的 10%,其餘維持原法案意見。
  法案建議僱員供款年期滿 10年才可取得僱主的全部供款。有委員認為若僱員中途被解僱,或企業因經營狀況終止勞動關係,僱員應可以全數取回供款,而非按比例領取。關翠杏引述政府解釋稱,按比例取得供款是由於需要將私人退休金制度銜接到非強制央積金,加上抵扣制度有很大爭議,因此保留權益歸屬。
  法案建議“非強積金”供款計劃分為“共同供款”及“個人供款”計劃,前者是公司加入“非強積金”制度後,由勞資雙方共同支付,每月最低供款額為僱員月薪的百分之五。後者是因應公司無加入非強積金制度,即僱主不願供款,但僱員可單方供款,又或居民無打工亦可供款,但“個人供款”者必須年滿十八歲。
    法案建議,不論“共同供款”抑或“個人供款”計劃,均須與基金公司簽署合同,合同須列明公司名、投放項目名稱、供款金額和供款百分比、提取款項的規定及基金公司收取的費用數額等。“共同供款”計劃合同尚需包括權益歸屬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