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維護香港基本法尊嚴
龔新
11月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全票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
香港社會極少數人搞“港獨”已有相當長一段時間。“港獨”活動嚴重違反憲法和基本法,觸碰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的原則底線。近日,香港個別當選議員公然宣揚“港獨”並暴力衝擊立法會,嚴重影響立法會有效運作,他們的卑劣言行受到了包括廣大香港居民在內全體中國人民和全世界華人的強烈譴責。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進行釋法,是維護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尊嚴,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必然要求。
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我國憲法第67條第四項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具有解釋法律的權力;香港基本法第158條第一款規定,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在必要的時候,對基本法的任何條文作出解釋,而且這種解釋是最終解釋。也就是說,我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的範圍和時間沒有限制。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釋法解決基本法實施中的問題,是法治原則的體現,是香港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不會損害香港司法獨立。
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目的,從來都是為了維護“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維護基本法的全面準確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次釋法,就是要明確告訴鼓吹“港獨”、“自決”的人,香港是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任何情況下都決不允許“港獨”和“自決”,這是“一國兩制”不可觸碰的底線,是香港最重要的憲制和法律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此次釋法是恢復香港立法會正常運作、防止事態發生惡化的必然選擇,也是唯一可行的選擇。通過進一步明確基本法第104條有關規定的含義,可以為香港特區司法機構審理案件提供更加清晰的法律依據,有利於特區各級司法機構對有關案件儘快作出正確的判決,也有利於有關判決作出後的執行。
香港基本法起草過程中,按照“港人治港”必須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的指導思想,提出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都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個要求與通行的就職宣誓要求結合起來,形成了香港基本法第104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此次釋法強調,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擁護”和“效忠”是就任有關公職的法定資格,是“一國兩制”下對特區重要公職人員的最低限度要求。否定香港是國家不可能分離的部分,否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央政府轄下的地方行政區域,就是不“擁護”、不“效忠”的行為。
依法進行就職宣誓是基本法對當選或委任擔任有關公職的人員提出的憲制責任和要求。在是否真誠、莊重地宣誓問題上,社會是有通常的理解的,並不是虛無縹緲的主觀標準。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明確規定了拒絕宣誓而喪失就職資格的情形,這一規定有兩個構成要件:一是宣誓人宣讀與法定誓詞不一致的誓詞或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這是客觀要件;二是宣誓人這樣做是“故意”的,這是主觀要件。這兩個要件同時具備,就構成拒絕宣誓並喪失就任資格。從少數立法會議員宣誓的情況可以看出,他們的行為是故意的,甚至在宣誓之前就進行謀劃。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已經公開表明不願意“擁護”和“效忠”,其就任資格已經喪失。有關議席就出現空缺,應當補選。
11月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全票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
香港社會極少數人搞“港獨”已有相當長一段時間。“港獨”活動嚴重違反憲法和基本法,觸碰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的原則底線。近日,香港個別當選議員公然宣揚“港獨”並暴力衝擊立法會,嚴重影響立法會有效運作,他們的卑劣言行受到了包括廣大香港居民在內全體中國人民和全世界華人的強烈譴責。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進行釋法,是維護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尊嚴,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必然要求。
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我國憲法第67條第四項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具有解釋法律的權力;香港基本法第158條第一款規定,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在必要的時候,對基本法的任何條文作出解釋,而且這種解釋是最終解釋。也就是說,我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的範圍和時間沒有限制。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釋法解決基本法實施中的問題,是法治原則的體現,是香港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不會損害香港司法獨立。
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目的,從來都是為了維護“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維護基本法的全面準確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次釋法,就是要明確告訴鼓吹“港獨”、“自決”的人,香港是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任何情況下都決不允許“港獨”和“自決”,這是“一國兩制”不可觸碰的底線,是香港最重要的憲制和法律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此次釋法是恢復香港立法會正常運作、防止事態發生惡化的必然選擇,也是唯一可行的選擇。通過進一步明確基本法第104條有關規定的含義,可以為香港特區司法機構審理案件提供更加清晰的法律依據,有利於特區各級司法機構對有關案件儘快作出正確的判決,也有利於有關判決作出後的執行。
香港基本法起草過程中,按照“港人治港”必須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的指導思想,提出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都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個要求與通行的就職宣誓要求結合起來,形成了香港基本法第104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此次釋法強調,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擁護”和“效忠”是就任有關公職的法定資格,是“一國兩制”下對特區重要公職人員的最低限度要求。否定香港是國家不可能分離的部分,否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央政府轄下的地方行政區域,就是不“擁護”、不“效忠”的行為。
依法進行就職宣誓是基本法對當選或委任擔任有關公職的人員提出的憲制責任和要求。在是否真誠、莊重地宣誓問題上,社會是有通常的理解的,並不是虛無縹緲的主觀標準。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明確規定了拒絕宣誓而喪失就職資格的情形,這一規定有兩個構成要件:一是宣誓人宣讀與法定誓詞不一致的誓詞或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這是客觀要件;二是宣誓人這樣做是“故意”的,這是主觀要件。這兩個要件同時具備,就構成拒絕宣誓並喪失就任資格。從少數立法會議員宣誓的情況可以看出,他們的行為是故意的,甚至在宣誓之前就進行謀劃。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已經公開表明不願意“擁護”和“效忠”,其就任資格已經喪失。有關議席就出現空缺,應當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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