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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公證員通則修改案通過

2016-11-11 04:46
  【本報訊】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細則性通過修改私人公證員通則法案。行政法務司長陳海帆稱,政府將盡快開辦私人公證員培訓課程,明年當可開辦。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4方面︰一、修改入職條件,建議在澳門特區實際執業至少連續5年的律師,方可投考私人公證員培訓課程,而投考人必須未曾被防範性中止執行職務,或在紀律程序中被澳門律師公會的有權限機關,判處較譴責為高的處分。 二、訂定執照數目,法案建議在開考通告內,訂明開考所發出的執照數目;三、完善開考及培訓制度,建議已通過培訓課程且評核名單中的排名次序,在開考通告所指的執照數目範圍內的投考人,如不在所定的期間內就職,則由評核名單中排名次序緊接的通過培訓課程的投考人填補;四、過渡規定,對於已按舊法完成培訓課程且成績及格但至今仍未就職的利害關係人,建議可自法律生效日起3個月內申請就職,否則,獲委任為私人公證員的權利失效。
  列席會議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稱,政府將盡快開辦私人公證員培訓課程,有信心明年開辦。報考人要獲得私人公證員的委任,須非處於防範性停職或在報考培訓課程期間屆滿前連續 5年內未被有權限機關科處停職。議員黃顯輝要求澄清科處是否具法律效力。
  法務局長劉德學表示,立法採取預防性措施時,律師若有違反規定的嚴重行為,在報考時不具擔任公證員條件。至於實際操作,仍須視乎報考時報考者是否具參與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