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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法案 續細則審議

2016-11-12 04:30
  【本報訊】立法會二常會昨日繼續細則審議“高教法”法案。委員會認為政府遞交的新文本已改善,但法案未規定高校學生課時,政府須解釋。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介紹,政府修訂後的文本仍有內容未見清晰,如在就讀外地高等院校、或澳門高校的非全日制課程學生,沒規定必須出席指定數量的課時及其他學習活動。立法會顧問認為,這樣的規定,理論上不用上課都可取得學位,政府須進一步解釋,說明現時是否存在這種情況。
  陳澤武稱,學生參與學術活動有津貼,需考慮會否與勞動關係法抵觸。私立高校開辦首批課程,需先經行政長官許可,但法案規定“如批准開辦首批課程的申請未能與許可設立私立高等院校及其認可的申請同時提出,須在申請設立該院校後的3年內提出”,考慮到行政程序需時,委員會認為取得行政長官同意後,才計算3年期限更為合理。
  陳澤武引述新文本內容指,新文本改善了大部分行文,如規定高校需協助到外地實習的學生購買保險,增加知識產權及專門知識收入可作公校財產收入,取消了公立高校在法律許可下變賣資產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