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11月18日電】台北消息:為避免公職人員當選人就職後,自願辭職又再度參加補選浪費資源,台灣「立法院」院會18日三讀修正通過選舉罷免法條文修正,明定當選人就職後辭職者,不得參與該次補選。
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段宜康在提案說明中指出,公職人員當選人就職後因故辭職者,立委、地方民意代表及地方首長,都能依法進行補選作業;但若自願辭職又參與補選,是浪費資源,顯與誠實信用有違,因此提案修法。
內政部長葉俊榮在法案初審時也表示,基於自願辭職者又參與補選,確有不合理之處,另為避免當選人在選舉訴訟中,以辭職方式,使原職位先行出缺再度參加補選,規避當選無效確定後不得參選的規定,因此贊同這次修法。
台灣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劉義周在初審時也說,過去自行辭職後又參與補選的例子,有屏東縣琉球鄉長、花蓮縣秀林鄉長等,而前宜蘭縣議員林東成的案子,因引發爭議,最後林東成沒有參選。
該條文也被稱為「李全教條款」,因中國國民黨籍的台南議會議長李全教,因賄選案一審遭判刑4年並停職停權,期間一度傳出李可能打算在判決前辭掉議員,重新參與補選,若僥倖當選就能保住議員資格。
「立法院」此前也因李全教賄選,通過地方制度法條文修正案,規定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由秘密投票改記名投票,當時也俗稱「李全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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