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獄警涉“關照”囚犯明年判
【本報消息】兩名獄警疑長期收受名貴食材,協助囚犯私帶違禁品入倉,更提供特別“關照”。控辯雙方昨結案陳詞,案定下年一月十日宣判。
首兩名被告同為獄警,分別姓黃、秦,被控受賄罪。第三、第五被告分別姓郭、葉(缺席),被控行賄罪。第四被告姓黎,被控袒護他人罪。
控方指出,經過多日庭審,有充分證據顯示五名被告已觸犯控訴書所指控的罪名。包括獄方提供的閉路電視片段、多名被告微信內的對話紀錄,以及廉署人員的監聽內容等,請求法庭判各人有罪。
黃某代表律師廖善昌表示,案中廉署人員提供的證據均屬概括性事實,未能具體說出行賄的日期及細節等,很多都是“靠估”。加上多名證人於廉署落的口供內容均“一式一樣”,質疑廉署人員的盤問帶有引導性。
當中稍微有實質證據是去年於獄中舉辦新年聯歡後,黃某容許郭某與黎某帶回食物到監倉。雖有部分獄警於庭審表示不容許,但當中多位證人指出,多年來均有囚犯在新年聯歡後把食物帶回倉。或許這是獄中的人情、習慣,不能認定郭某在獄中有特別待遇。
無權審批假釋
廖善昌引述控訴書中指,黃某涉嫌利用其監獄內外的影響力,提高郭某獲得假釋機會,但黃某根本沒有審批假釋的職權,相信黃某難以左右假釋結果。強調就算公職人員收受利益不等於受賄,前提在於收受的利益是否作為公務員違反其職務的約定回報,請求法庭解釋被告所有指控。
其他被告的辯護人均認同黃某的代表律師所言,重申案中大部分證據均依靠證人證言,欠缺物質佐證,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請求開釋。
案情顯示,黃某負責看管囚犯及維持倉區保安。一段頗長時間以來,郭某涉嫌透過一名探訪者,多次向黃某提供包括人參、鮑魚、名貴洋酒等,黃某則利用警長身份偏袒及包庇獄中的郭某,包括不向上級舉報郭某在監倉用手機。郭某並透過囚犯黎某協助,利用黎某的朋友把其欲帶進獄中的違禁品交到秦某開設的店舖,再由秦某把食品、調味料、茶葉、藥物、宗教飾物、名牌波鞋、名貴手錶等偷運到監獄交予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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