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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確認書的必要性和意義

2016-12-02 06:35

    簽署確認書的必要性和意義

    最近,澳門立法會正在審議立法會選舉法的修改案,其中修改內容之一是,凡參加立法會選舉的參選人需要簽署一封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確認書,並作為參選必要條件。為甚麼要作出這樣的修改規定呢?

    筆者認為:第一,是落實澳門基本法第101條規定,完善相關程序的需要。根據澳門基本法第101條的規定,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依法包括既要依基本法的規定,也要依特區的《就職宣誓法》進行。依法宣誓既是就職的必要條件,也是議員真誠地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的表示。所以,(1)參選時簽署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的確認書與澳門基本法第101條的規定就職宣誓要求的內容是一致的,既沒有矛盾,也沒有增加新的要求。

    完善就職宣誓程序

    (2)將宣誓擁護和效忠的程序細化為簽署確認書和就職宣誓兩部分,是為了防止某些不願意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人參與立法會的選舉,導致不能真誠宣誓就職,喪失議員資格,需要重新選舉,既浪費公帑,浪費選民的精力,也影響立法會的正常工作。相反,如果參選人誠心誠意地簽署了確認書,那麼,也為順利完成就職宣誓創造了一個保障性的條件。因此,確認書是完善就職宣誓程序的必要補充。

    有意見將簽署確認書視為政治審查,(1)是錯誤理解確認書的法律性質。對立法會參選人和議員而言,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是基本法明確規定的法律義務,作為一項法律義務是必須履行的。如果不履行擁護和效忠的義務,就失去立法會參選人和議員的資格。這個結果不是因為個人的政治立場,而是基於不履行法律義務造成的。

    (2)將法律義務變成政治問題,是要將法律上必須且不可選擇的擁護和效忠的義務變成可擁護、效忠,也可不擁護、效忠的自由選項,就是意圖用政治立場否定法律規定,這是完全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是對基本法的一種曲解。所以,確認書實為法律審查,絕非政治審查。

    言論自由受法限制

    第二,是對立法會參選人和立法會議員的一種法律義務的約束。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的確認書,是具有法律性質的文書,是對負責立法會選舉的法定專門機構的一種承諾,就如一個市民在法庭上向法官發誓一樣,一旦作出承諾,就必須信守承諾,約束自己的言行符合確認書的要求。違背承諾就等同於不履行自己承擔的義務,不僅要受到社會的譴責,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被追究法律的責任。所以,確認書是有法律意義的,可以約束立法會的參選人和議員要言行一致,表裡一致,不能說一套,做一套,否則,違背承諾,輕者受到譴責,重者喪失議員資格,從而促使立法會議員模範地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別行政區。

    有意見認為,確認書會妨礙言論自由,這又是一種將言論自由變成可以不受法律限制的錯誤認識。正如法律的常識告訴我們,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是受法律限制的。立法會參選人和議員的言論自由受基本法明文規定的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法律義務的限制,沒有超出基本法限制的自由。也就是說,立法會參選人和議員不可以發表不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言論。否則,宣誓擁護澳門基本法,效忠特區就不是法律義務,也不是議員就職的必要條件了,基本法作出宣誓的規定將變得毫無意義。

    履行特定法律義務

    有意見認為,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 只要不是使用暴力手段危害國家安全,言論都是自由的。言下之意,立法會參選人和議員只要不使用暴力手段,發表不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言論,也不應喪失資格,相反,應該受法律保護。這個意見,至少混淆了兩個法律問題。(1)將違反基本法和違反刑法混為一談。用刑法的標準理解基本法的規定,是用錯了對象。違反刑法規定,以暴力手段危害國家安全,將構成刑事犯罪,結果是受刑法懲罰,剝奪人身自由。違反基本法擁護和效忠的規定,結果是喪失資格。所以,違法的性質不同,法律的後果也不一樣,怎麼能夠互相取代呢?

    (2)將法律對立法會參選人和議員這一特定主體的義務與一般居民主體的義務混為一談。立法會參選人和議員將是或已經是立法機關的成員,行使立法權,享有與一般市民不同的權利,當然要承擔不同的責任,所以,基本法規定議員要履行宣誓擁護和效忠的特定法律義務,做到權利和義務的統一。否則,要權利不權義務,是不符合法律的常理。另外,議員行使立法權,立法又必須依據基本法制定,如果議員不擁護基本法,怎麼能夠做到立法符合基本法呢?這就說明,擁護基本法是立法會議員履行職責的基本條件。所以,不能將議員的義務降低到一般居民的標準,這是法律的通行做法。

    監督參選人和議員

    第三,是為澳門居民更好地監督立法會參選人和立法會議員的言行是否符合基本法的規定提供了一個武器。一個立法會的參選人簽署了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確認書,就職宣誓成了立法會的議員,但是,他的實際言行不符合確認書的要求,或者公然違背了確認書的要求,那麼,澳門居民就有權監督,以違背確認書為理由,要求有權機關處理。有權機關可以因違背確認書的承諾終止其參選,或宣告其當選無效,或受譴責違背誓言喪失議員資格。所以,確認書既為選民監督立法會參選人和議員,也為有權機關處理立法會參選人和議員違背誓言的行為提供了條件。

    有意見認為,確認書的做法欠嚴謹,擁護不擁護的標準是甚麼?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權。但是,如果認真研究一下法律修改的條文,實是明確的。修改條文用了兩個標準:一是拒絕聲明擁護基本法。二是事實證明不擁護基本法。這兩個標準的共同點都是客觀標準,不是主觀標準。拒絕聲明就是一個客觀的行為,表明他不願意擁護基本法,並非他人可以強加說他拒絕。事實證明不擁護基本法,當然要用事實說話,一個人在平時或政綱中作出公然不承認澳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公然主張分裂國家,公然否定澳門直轄於中央政府領導,公然拒絕和否定基本法規定的中央權力等行為,這就構成了客觀的事實,也不是他人可以無中生有。所以,選民對參選人質疑,選舉委員會確認均要以事實為依據。如果在認定事實上有爭議,最終通過司法程式確認,有法官依照法律裁判,司法程序可以保障公正。

    總之,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的確認書的做法,是符合澳門基本法第101條規定,對全社會維護澳門基本法的權威,遵守和執行澳門基本法是完全必要的。

    駱偉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