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12月2日電】台北消息:台灣「最高法院」2日表示,刑事庭決議,只要在食品中摻偽、假冒、或違法添加,不論是否危害人體健康,就構成違反食安法,最重可判處7年徒刑。
綜合台媒報道,2013年富味鄉食品公司被查獲,標示「100%純黑芝麻油」的產品中,摻入黃麻油與特黑油(炒至焦黑的玉米胚芽油),法院二審判決認為,此部分的混油無法證明對人體有害,不構成違反食安法罪名,僅認定詐欺有罪。
檢察總長因而對本案提起非常上訴,就有關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摻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罪,如何判斷該罪成立與否,請法院統一見解。
「最高法院」2日召開記者會指出,出席刑事庭會議的40名法官一致通過決議,只要在食品中摻偽、假冒、或違法添加未經許可的添加物,不論該行為是否會造成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均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論處,最重可判7年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
因非常上訴僅能做對被告有利的判決,不能將無罪改判有罪,檢方也不能聲請再審,因此該決定效力不及於此案被告,但法律界人士指出,該決定屬於「最高法院」統一的法院見解,未來對下級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時同樣具有約束力。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