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中級法院在 1宗危險駕駛案上訴中,裁定由於被告之前已被判處醉酒駕駛罪成,案件屬一事二審,撤銷危險駕駛罪判決。 案中被告駕駛私家車越過火線,與迎面而至的私家車相撞,導致對方司機受傷,被告之後被驗出血液酒精含量每公升 1.95克,事發當日法院已按簡易訴訟程序,判處被告醉酒駕駛罪名成立,判囚 6個月,准以罰款 180天、每天 70元代刑,停牌 1年;1年多後被告再因同一交通事故,被判危險駕駛罪成,判囚 7個月,緩刑 2年。 中級法院在判詞中指出,醉酒駕駛和危險駕駛存在條文之間想像競合的關係,因為清楚可以看到醉酒駕駛的整個行為是構成危險駕駛的必要基礎。但是由於被告已被判醉酒駕駛罪成,再繼續審理被告危險駕駛,已屬於一事二審。 (鄭裕華 黃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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